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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业绩 | 田秋盈律师、张荩律师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成功解除合同并退款

    发布时间:2026-01-28

    近日,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秋盈律师、张荩律师、宋伟晨实习律师办理了一起涉食品类、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小额诉讼程序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化名)诉被告张某(化名)及北京某商贸公司,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经过庭审及与法官的多轮沟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终局。


    案情概要


    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线下与张某沟通购买了十余份食品,当面全额支付了价款,收款方显示为张某经营的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发货方式为:李某通知发货时间及数量后发货。李某收到了首次发送的2份食品,认为食品包装不规范,同时其在要求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发现工作室迟迟未开具,最终开具发票的单位不是收款方。因此李某对食品安全产生疑虑,在此情况下,李某不愿再接受该食品,要求退款,但卖方拒绝退款且言辞非常激烈,告知其定制食品不可退款。经查询工商信息,发现收款的工作室没有食品销售资格,于是李某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要求工作室整改并增加了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验范围。


    针对退款事宜,李某提起了诉讼,然而工作室在诉讼过程中擅自注销,因此李某以经营者张某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与法院沟通,追加了发货包装上载明的北京某公司作为被告。


    被告庭审中辩称,实际销售方是北京某公司非被告个人,被告没有违法经营,且坚持定制食品已经制作完毕,不可退款,同时提交了一份有原告签字的《会员手册》(上有实体卡,载明一旦配送不予退卡)。原告认为签字为伪造,要求司法鉴定(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认为鉴定不影响案件结果,不需要鉴定)。


    律师意见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原告是消费者,在购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被告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认为收款方是销售方没有问题,加之工作室已经被市监局采取行政措施,说明当时工作室是违法违规的销售者,消费者有合理理由不再信任被告,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发票由北京公司开具不合规,应该由工作室开具;案涉食品是预包装食品,也就是预制菜,保质期只有2个月,是按照客户通知的时间制作和发送的,不可能付款时就全部制作完毕;原告支付的价款应为预付费储值,没有发送的部分有权要求退款;本案合同属于持续履行债务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解除;无论《会员手册》是否经原告签署,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退款的诉求,主要意见包括:


    1. 本案合同属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消费者可随时解除未履行部分,自消费者通知商家之日起解除;


    2. 部分格式条款无效:“一旦配送不予退卡”属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


    3. 食品类商品具有特殊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意义


    本案标的额虽然较小,但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常见和典型,主要是目前多发的预付费退款问题,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恶意注销、合同的成立、主体、交易性质、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属于定制、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等等,程序上还涉及了司法鉴定、小额诉讼程序问题,属于“案小事不小”。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合同能否解除,各方产生了诸多争议,主审法官亦对此产生犹豫。经过代理人与法院的深入沟通,最终裁判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被告亦同意配合退款。目前已经退款完毕。


    本案对于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预付费交易中的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时,应当签署书面合同,明确买卖双方;要注重合同条款的设计要合法合理,对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要特别提示并保存记录;销售方、收款方和发票开具方应保持一致,票据及对应的交易应真实,避免发生纳税问题。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谁是销售方,审慎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权利限制的条款,不理解的要及时询问,不同意的要求修改,同时关注商品性质,充分保留相关证据,如遇权利遭受侵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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