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潍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曹春芳律师、合伙人田秋盈律师共同代理了某自然人被司法拘留案件的复议程序,成功撤销了司法拘留决定书。
主要案情 张某(化名)因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及其他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执行款,并提供了不动产、机动车等供法院拍卖,后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不久前,张某突然收到拘留决定书,以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决定拘留15日,张某的亲戚刘某(化名)同时收到拘留决定书,以协助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决定拘留15日。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协助当事人提起复议,提出执行案件已查封足额财产、已执行回款数百万元、因申请执行人原因导致案件在司法拘留决定送达前已经终结执行、缺乏证据证明妨碍执行、人身处罚应具有谦抑性等理由,主张应当撤销司法拘留决定。最终,复议法院支持了上述主张,撤销了司法拘留决定。 代理律师认为,司法拘留是限制人身的司法处罚措施,且和拒执罪有紧密关联,因此司法拘留应当审慎决定,必须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妨碍执行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出具,不能仅因案件未能完全回款即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数百万元债务,名下尚有被查封未拍卖的大量财产,且在司法拘留决定书送达前案件执行程序已经因申请人原因终结,拘留决定书中没有描述“如何妨碍/协助妨碍”执行,亦没有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以拒不履行/协助拒不履行为由决定司法拘留,确实存在问题,复议法院的决定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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