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宗霖律师代理的张某(化名)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准确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清晰界分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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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工作单位被拘,被诱供认罪
张某(化名)系北京某机关单位公务员(主任科员),因被被害人王某(化名)指控涉嫌诈骗40万元人民币,在其工作单位当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声称,张某以帮助办事为由骗取其巨额钱财。张某的妻子在退还涉案款项后,就和张某办理了离婚。深感冤屈的张某,面临着人到中年、公职不保的巨大压力,也希望及时洗脱冤屈挽回家庭,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李宗霖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手案件后,张某向李宗霖律师介绍:在公安侦查阶段,他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有一些对自己很不利的陈述,主要原因是公安办案人员存在诱供情形,一些问题张某不知道怎么回答,办案人员就以关心他的态度给他建议,导致他误以为只要认罪态度好,就没事了,因此造成上述不利情况。面对严峻情况,李宗霖律师审慎研究案情、积极进行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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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重构证据体系,还原借贷实质
李宗霖律师在接受委托次日便前往检察院全面阅卷,并多次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力求还原案件全貌。通过对卷宗材料的细致研读和对案件背景的深入了解,李律师认识到,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是重新搭建证据体系,以攻破被害人的事实陈述。
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辩护意见,并搭建了新的证据体系,从三个方面开展无罪辩护:
法律关系本质是借贷而非诈骗:被害人王某是高利贷债主,涉案40万元实为高利贷借款本金。被害人王某在报案时,隐瞒了自己出借高利贷的身份,隐瞒了他给张某的钱是有高额利息并已经收取了砍头息的事实。
从未虚构身份和虚假承诺:当事人未实施诈骗行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张某并未虚构身份或做出虚假承诺,仅就合法政策提供咨询,对王某所提违规要求持质疑态度。
无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张某始终明确表达还款意愿,并说明延期还款的客观原因(资金周转等问题),从未逃避债务,甚至主动告知工作单位地址。且张某作为资深公职人员,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其名下有价值数百万的房产及可期待的债权,证明张某完全具备偿还能力,无诈骗40万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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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
李宗霖律师不仅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还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交了证明其财产状况和还款能力的新证据(如房产证明、执行案件材料),重新搭建案件证据体系,证明借贷关系,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
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定: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没有逃避偿还的行为,综合其还款意愿、经济能力等因素,无法充分预判其必定无法归还借款,故指控张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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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专业与时机并重
李宗霖律师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构成要件,并成功运用证据还原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质。即使在当事人已有认罪态度的不利局面下,只要事实和证据确能支撑无罪观点,律师仍应坚持专业判断,积极寻求突破。及时介入、全面阅卷、深入沟通、精准辩护是此案成功的要素。
此案也再次警示,应谨慎对待高利贷等高风险经济行为。张某因将自有资金出借朋友导致周转困难,出于面子未向亲友求助而转向借高利贷,继而引发刑事风险。尽管案件最终获无罪结果,但其在单位的形象与家庭关系已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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