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潍律师事务所毕华宝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此案件非常特殊,赠与钱款既无1314、520等象征意义的敏感数字,也并非发生于节庆之时,且赠与时间距案发时间甚远,将近20年。一审已全面败诉,曾被同行视为“翻案无望”。这种情况下,想要二审翻案,难度可想而知。但经过毕律师“精、典”的证据补强与释法说理,最终赢得二审直接改判第三者全额返还所得钱款的完胜。
案件起源:一件快递撕开 20 年隐秘
韩女士、吴先生(均为化名)二人为夫妻,于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家庭也很美满,可以说是模范夫妻。
2022年的一个快递让韩女士起了疑心。这是吴先生保险单的快递,邮寄地址写的却不是韩女士与吴先生家的地址,是另外一个不明家庭地址。这引起了韩女士的警觉,因为家里的财务都由她管,如果有购买保险她肯定知道,但这一份她并不知情。她随即追查线索,发现保险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购买的,账户钱款被吴先生女同学擅自提取,更有其他银行转账的相关记录浮出水面。韩女士悲愤交加,多年婚姻中的默默奉献,竟换来丈夫的背叛,私自将巨款赠与女同学,而她竟浑然不知,一直被蒙在鼓里。韩女士与吴先生女同学联系,对方什么都不承认,一直编瞎话还想继续隐瞒。韩女士万般无奈之下,毅然决定诉诸法律,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一审“稳赢”变“惨败” 韩女士决定提起诉讼,也委托了某知名大律所的律师帮自己收集整理材料,自己也收集到了吴先生写的《忏悔书》、转账记录(其中不乏吴先生女同学直接取款的记录)、吴先生与女同学通话的记录(记录中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不正当关系,但也有很异常的陈述内容能反正不正当关系)。韩女士认为有这些证据,法院必然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自己也就没有出庭。 开庭时,对方出庭,并答辩认为收取吴先生的钱款是劳务费、中介费、委托费等费用,是正当合理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韩女士和吴先生主张赠与财产的证据不足,而且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所以驳回了韩女士和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样的判决让韩女士又气愤又惊慌。自己被老公骗了几十年,钱被小三拿去,自己还找了很有利的证据,却败诉了,法律究竟站在哪一边? 二审逆袭翻盘,法院直接改判全额返还 就在又急又气之中,韩女士找到了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的毕华宝律师,毕律师为韩女士做了详细透彻的专业分析,并帮助韩女士取得了二审胜利,拿回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一)指出严重不足 凭借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和敏锐的判断力,毕律师指出一审过程中韩女士这一方确实存在不足,有三大漏洞: 1. 没有出庭 本身是有理的,但没有出庭对质,没有给法官足够的底气和内心确证。 2. 证据不足 钱款赠与时间距案发时间将近20年了,难以证明不正当关系;也因为时间久远,所赠钱款又没有敏感的数字,难以证明赠与事实。 3. 最重要的一点:重点错位!没有击破对方抗辩和证据 在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案件中,很少有第三者直接同意返还的,这样的案子基本到不了法院。到法院的案子,往往是对方不同意返还,还理直气壮,对方往往提出的抗辩就是所得钱款是合法所得,比较常见的就是劳务报酬,而且可能还准备了相当充分的证据。 很多原配往往把重点放在了不正当关系方面,认为只要证明了不正当关系就万事大吉,必然返还。因为不正当关系是伤害他们最深的,证明这一点让他们出气,这一点可以理解。 但是,这恰恰是重点错位了。在此前毕律师代理某著名央视主持人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毕律师就总结过,在这类案件中,重点不是证明不正当关系(当然能证明更好,但不是重点),而是阐述或证明对方关于劳务报酬的不合理性,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案件就胜了一大半。因为这类案件损害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使没有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大额钱款擅自赠与给第三人,该赠与的处分行为就应属无效,无效的后果就是返还财产。所以能阐明或证明对方取得收入不正当,对方的抗辩就不成立,收入就不合法,再适度证明不正当关系及赠与性质,案件就可以获胜。 本案中,韩女士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没有对对方抗辩的劳务报酬内容进行有力的反驳,没有揭穿对方伪造的事实和证据,让对方钻了空子,让法官以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纠纷和劳务报酬事项,从而驳回了诉讼请求。 概括而言就是未能锁定“不正当关系+无偿赠与”的核心要件。 (二)提出有力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和漏洞,毕律师建议并帮助韩女士、吴先生做了如下有效、有力的工作,一方面是补强不正当关系的证明,另一方面重点是驳斥对方劳务报酬之抗辩: 1.二审必须出庭 夫妻二人均出庭,与对方对质,说清不正当关系的相关事实,让法官形成直观心证。 2.广泛收集补强证据 (1)补充能够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证据。韩女士、吴先生最终找到了一些对方的隐私照片,证明吴先生与对方存在婚外情。 (2)补充对方长期持有吴先生银行账户的证据。对方长期持有吴先生保险单、存折并亲自凭存折和密码取款到自己账户,这样的证据既证明不正当关系的存在,又证明取款的不正当性即劳务报酬说不成立。 (3)补充吴先生已经退休的相关证据。补充吴先生在对方所述的取得劳务报酬期间已经从单位退休的证据证明吴先生当时已经退休,自己都没有工作了,不可能再以所在单位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雇佣对方给其原单位提供劳务。即使存在对方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也应该是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与吴先生个人不存在劳务经济纠纷,其从吴先生处所得钱款为劳务报酬的抗辩完全不成立,应属不正当赠与钱款。 (4)补充吴先生当时共事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同事负责单位具体业务经办,而其同事根本就没见过对方当事人,更未见对方当事人为其单位提供过劳务,并出庭与对方当事人对质,证实对方当事人所谓的为吴先生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劳务报酬的相关事实与证明是虚构的。 3.点破对方劳务报酬说的其他不合理性 除了上述补充证据及说理之外,还需指出虽然转账数额没有敏感数字,但转账金额及时间与对方辩称的劳务报酬在时间和金额上严重不符,让法官对对方劳务报酬的说法产生合理怀疑,否定其劳务报酬的抗辩。 4. 揭露对方其他抗辩的矛盾性 比如,对方一方面陈述吴先生还欠其钱款,另一方面对方在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从未主张过、未起诉过,同时在吴先生要求退还保险单存折(内有余额)时,对方未提出异议就直接退还了,不符合常理。 (三)释法讲理取得胜利 从事实上讲,通过以上补充证据、严密的说理,其核心是既证明了我方主张的吴先生与对方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及取款的不正当性,同时又成功地击破了对方关于取得钱款为劳务报酬的不当说辞。一正一反之间形成严密的逻辑体系,证明对方当事人所得钱款是吴先生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的需要而赠与给其钱款而并不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 从法律上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且赠与小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的原则亦属无效,无效的后果就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而且是全额追回。 这一释法说理成功说服了二审法院从最初谈话到决定开庭,到最后直接改判支持韩女士、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返还全部款项(少量现金因为时间久远确实无证据证明的除外)。 结语 这一判决再次认定了赠与小三钱款的违法性,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秩序,也让韩女士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一个尽责尽职律师的努力,离不开高水平法官的公正司法,向这样的律师和法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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