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鸿鹏律师成功办理北京某著名高校代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经过近一年的艰苦努力,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再次实现数罪并罚下的“压线判决”——两罪合并执行十年有期徒刑。
本文旨在对本案特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给各位同仁以有益启发。
一、案件主要特点
1. 两罪均处于法定刑期的最高档量刑幅度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应被告人代某某犯罪数额,受贿罪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在七年以上量刑。
2. 自首成功认定并获大幅度从宽处罚。从起初的难于认定自首到最终成功认定自首,并最终获得受贿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相对很大。
3. 当事人在三名共犯中获刑最低。本案为系列案件,涉及代某某等三人同期被立案,代某某受贿罪系共同受贿。另两名被告人尽管也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依然获得比代某某高的刑罚。代某某两罪合并执行十年,相当于去掉一个罪(利用影响力受贿),成为本案三名共同犯罪当事人中判罚最轻的。
案件成功办理存在诸多因素,通过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巧妙运用辩护策略来取得公诉、审判机关理解、支持,从而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非常重要。
二、辩护两大亮点
(一) 采用独特辩护策略,争取检察官充分理解
1. 仔细阅卷,寻找漏洞。本案中,监委查办代某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都处于法定的最高量刑幅度内。在辩护律师阅卷、会见后,发现监委起诉意见中的事实认定不准,部分赃款不是代某某通过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得的,而是共同受贿取得。
2. 另辟蹊径,降低刑期。从罪名上来讲,受贿罪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重。但辩护律师独辟蹊径,结合本案实际,从证据的角度出发,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部分金额“摘”到(共同)受贿罪中去,这样会使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罪名降低一档刑期;而受贿罪虽有数额变化,但影响不大,依然在原先量刑幅度的范围内。这样一来,总的合并执行刑期就会有所下降。
3. 多次沟通,终获认可。辩护律师在确定辩护思路后,多次主动请求约见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主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明白了辩护人“实质上就是要降低刑期”的想法,于是在没有对监委移送犯罪事实进行实质调整的情况下,充分理解这一辩护思路的目的,利用认定自首从宽处罚这一重要情节,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给出了“压线”的量刑建议——十年有期徒刑。
(二) 与法官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最大化利益
在开庭审理后,审判长一直要求代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代某某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全部赃款,但被告人及家属坚持认为有部分钱款已由其他共犯取得,不应再由代某某退还。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利,辩护律师主动多次与审判长沟通,并正式提交书面意见,主张在判项中写清追缴被告人个人实际所得数额。
1. 援引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辩护律师抓住这一基本原则,阐明“令被告人承担超出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退缴责任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观点,从理论上说明被告人只承担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退缴责任的合理性。
2. 阐明法益原理。辩护律师引用《检察日报》中专业文章的观点,提出“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是针对个人的从宽情节,其中共同犯罪人应当以个人获得的赃款赃物及直接造成的损失进行退赃退赔,这种做法更符合退赃退赔情节的实质——在个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恢复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的损害”这一辩护意见,再次说明被告人只承担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退缴责任的合理性。
3. 揭示问题隐患。辩护律师提出,代某某共同受贿钱款中有部分实际由其他共同犯罪人占有,向代某某追缴全部共同犯罪违法所得,会产生如下问题:若对另外两名共犯不追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则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若对三人均追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就会产生重复追缴的问题,导致退赃额度重复计算。从反面论证了被告人只承担自己违法犯罪所得的退缴责任的合理性。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在判项中明确写明了向代某某追缴数额为其实际违法犯罪所得。通过这一有效辩护,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几点办案体会
面对当前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辩护空间小、辩护难度大的特点,刑辩律师要做到有效辩护,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即是:仔细审查监委移送材料,勇于并善于利用证据取得及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或者瑕疵,向公诉、审判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以此“制造压力”,进而争取辩护空间。实践证明,上述思路是切实可行的。
本案的有效辩护不仅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对司法机关公正裁决和当事人认罪伏法有所助益,凸显了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每一次有效辩护都会引发我们的思考: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认真对待;在正义的道路上,每一位律师都在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书写着属于他们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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