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 日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以下简称“46号令”)正式施行,全面取代已运行七年之久的 37 号令。作为中央企业经营投资监管的核心制度文件,这一 "从试行到正式" 的制度升级标志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与 2018 年试行版的37 号令相比,46 号令呈现出五个 "更加突出"的特点:更加突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更加突出责任追究扶正作用、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责任追究情形从 11 个方面 72 种大幅增加到 13 个方面 98 种,新增了金融业务、科技创新两个专项领域,并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完善。
作为法律工作者,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对于为中央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防范经营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责任追究范围、问责程序、处罚力度、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四个核心维度,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
46 号令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13 个方面 98 种责任追究情形。这一扩容并非简单的数量增加,而是体现了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从 "事后纠错" 到 "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并重",从 "单纯约束" 到 "约束与激励相容"。
具体而言,13 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其中,金融业务和科技创新是新增的两个专项领域,体现了对中央企业 "脱实向虚" 风险和科技创新领域监管的高度重视。
1. 集团管控方面(9 种情形)重点追究因战略引领缺失、授权管控失效或监督问责不力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存在缺陷;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对监管机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
2. 风险管理方面(7 种情形)直指风控体系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的形式主义,追究风险管理流程的全面失守。核心内容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导致债务危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或应对处置不及时等。
3. 购销管理方面(7 种情形)是打击 "空转套利"、推动 "脱虚向实" 的关键领域。主要涉及: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采取弄虚作假、无关多元等方式拼凑、虚增营业收入等。
4.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8 种情形)覆盖工程项目从投标、签约到施工、付款的全生命周期,旨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腐败和成本失控问题。具体包括: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投标;违反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转包、违反规定分包;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5. 金融业务方面(6 种情形)作为新增的专项领域,旨在为实业央企的金融活动构筑 "防火墙",防止 "脱实向虚" 和风险交叉传染。核心条款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投资各类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规定开展信托、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和基金业务,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违反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等。
6. 科技创新方面(5 种情形)是新增的专项 "激励区" 与 "高压区",旨在规范和管理巨额研发投入,为国家战略科技攻关保驾护航。重点打击: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等。
46 号令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为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实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级认定,不搞无差别连坐。具体包括三个层级:
核心决策层: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 "一把手",对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负总责,盲目拍板、违规担保优先追责。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等。
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对分管领域违规行为承担分管责任。他们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工作或决定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审核职责,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核心经办人:直接经手项目、资产、资金的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付款、合同签署、项目验收、资产评估等关键节点签字人员,明知违规仍执行、伪造材料一并追责。他们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46 号令建立了 "双重标准、量化分级" 的后果认定体系。资产损失标准保持不变:一般资产损失为 500 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创新之处在于首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其他不良后果的主要情形,包括:经营资质被降级吊销,银行账户被冻结,财务状况恶化导致资金链断裂等经营类后果;因违规经营受到有关方面管制制裁,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外部风险触发型后果;国有资产监管或行业管理相关规划执行偏差大,重要工作目标未达预期,重要监管指标未能完成等战略目标落空型后果。
46 号令规定,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这一流程设计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受理环节是问责程序的起点。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移交的;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移交的;企业内部各部门发现移交的;子企业发现报告的;其他有关问题线索等 5 类。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管理台账应当记录移交报告主体、时间、方式,问题线索发生时间,涉及企业名称及级次,问题线索概述,问题类别,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涉及责任人员,办理情况等详细信息。
初步核实是判断是否启动正式问责程序的关键环节。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当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最长可以延长 15 个工作日。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中央企业应当安排 2 人以上参加初步核实,通过与移交、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涉及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主要原则是:
属于国务院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或调查工作,经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核查或调查企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国家监察机关通报;
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中央企业进行责任追究;涉及中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或调查工作;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核查或调查是问责程序的核心环节。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门工作组,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或调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查清原因,准确定性,厘清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
工作组开展核查或调查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取证: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查阅、复制被核查或调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实地核查或调查企业实物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核查或调查工作一般应当于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在核查或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当暂停支付或兑现,相关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离职;对有可能影响核查或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措施。
责任认定是问责程序的关键环节。46 号令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级划分标准:
直接责任由具体执行人员承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包括:具体经办业务的岗位人员(如合同经办、资金支付、项目现场管理);直接参与决策的会议成员、签字人;明知违规仍执行或授意执行的指挥者。
主管责任由分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工作或决定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监督、审核职责。如部门经理未核实就签批合同,造成损失需直接负责。
领导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上级企业责任人承担,主要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核心是 "重大决策、全面管理" 责任,对企业整体经营管理、内控体系建设负总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做出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 "集体决策无责" 的漏洞。
46 号令建立了"六种方式、叠加适用"的处罚体系。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6 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种多元化的处罚方式体现了 "经济、职务、资格" 三位一体的综合惩戒思路。
46 号令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建立了梯度化的处罚标准:
一般资产损失或一般不良后果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 以下的绩效年薪。
较大资产损失或较大不良后果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所在任期或最近一个完整任期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任期激励收入30%-70%,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任期激励收入100%,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与直接责任人相同,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70%-100%、任期激励收入70%-100%,上缴前三年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禁入限制是 46 号令新增的严厉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禁入限制分为五年禁入直至终身禁入两个档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领导职务。这种资格罚的设置,对违规人员的职业生涯将产生重大影响。
46 号令确立了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这是对 "退休免责、调离免责" 惯性认知的根本性突破。无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在岗、是否退休、是否调离,只要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都将被一追到底严肃问责。
对于已经退休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46 号令明确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理的具体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从重处理情形包括: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扩大的;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等。
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包括:情节轻微的;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等。
46 号令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要求。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坚持权责清晰,按照 "管业务必须管合规" 要求明确职责;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
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职责包括: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首席合规官是 46 号令的重要制度创新。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基本制度层面: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具体制度层面: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应当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动态更新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合规审查机制: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
风险应对机制: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违规问题整改机制: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基于 46 号令的要求和央企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中央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系统化的建设路径:
事前预防:梳理各岗位 "负面清单",将 98 条追责情形细化到具体岗位;关键环节实行 "双人复核"" 三级审批 ",堵住流程漏洞;建立覆盖经营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体系,从源头防范违规行为和国有资产损失。
事中控制:在集团层面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高级别统筹机构,统一领导合规、内控、风控三大体系建设;梳理整合现有的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手册和风险管理策略,消除重复和矛盾,形成一套统一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基本规范及配套流程。
事后监督:加强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内部审计、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协同贯通;深度推广管理提升建议书,重点反映企业存在的突出违规问题,深入挖掘违规问题背后的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把整改到位作为违规问题对账销号的重要条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中央企业应当根据 46 号令,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议重点完善以下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定、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等。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针对 46 号令新增的 98 种追责情形,特别是金融业务、科技创新等新增领域,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修订完善贸易业务管理办法、供应链风险防控细则、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各层级岗位的责任边界。
建立制度动态更新机制:设立专门的制度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制度合规性审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制度梳理和修订。
建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制: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加强党委(党组)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及其相关专门委员会要研究部署和指导推动责任追究重点工作,经理层要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配合支持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各治理主体一体落实监督追责职责。
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对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考核要求,结合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对新设立的中央企业或新投资并购的子企业,要同步明确责任追究职责主体,建立工作制度机制,确保工作体系有效覆盖。
加强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力量配备,探索依托审计中心或采取类似模式,建设与企业规模体量、所处行业特点、监督管理需求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专职队伍。建设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专业人才库,及时补充财务、投资、金融、内控、法律等专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精准监督能力。
规范业务流程:规范贸易合同订立、履行、结算全流程,重点加强对交易对手资质审核、价格公允性验证、资金流向监控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从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到归档的全过程管控。
强化决策流程管控: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决策责任。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合规审查,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建立决策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决策过程可追溯。
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建立覆盖经营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体系,在重大决策前开展风险评估,执行中加强过程监管,事后及时整改优化。特别要加强对高风险业务的监控,如融资性贸易、金融衍生品交易、非主业投资等。
金融业务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金融业务准入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核备案程序不得投资各类金融机构。严禁脱离主业需要和风险控制能力,违规开展投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衍生品交易及各类变相融资活动。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科技创新领域风险防控:建立科技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的管控。重点防范虚假创新、骗取科研经费、虚列研发投入等行为。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确保科研投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境外投资风险防控:建立境外投资全流程管控体系,从制度建立、决策程序、尽调论证、资产估值到项目管控、本地合规,实施全链条、穿透式监管。重点防范政治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等。建立境外资产定期盘点和审计制度,确保境外资产安全。
强化财务监督联动:以落实《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为契机,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提升财务监督的权威刚性。建立财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强化专项治理联动:在虚假贸易业务、粮食购销、工程项目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中,将企业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纳入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开展初步核实并按专项分别建立违规问题台账,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及时组织核查和责任追究。
强化专门监督联动:从严从实做好审计成果运用,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核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 "问题企业改、责任无人担" 而滋生的屡审屡犯现象。增强责任追究工作穿透力,重点关注违规问题背后的利益动因,将发现的涉嫌利益输送、化公为私等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46 号令首次系统性确立了 6 类尽职合规免责情形,明确只要满足 "无私利、程序合规、全程留痕、主动报告" 四大前提,就算项目未达预期也不追责,彻底打破 "创新怕犯错" 的枷锁。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红利,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明确免责条件:对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非高风险地区投资等国家鼓励的探索性、前瞻性业务中,已履职尽责但未达预期的,可以按规定免予追责。
建立纠错机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主动报告、主动纠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完善激励机制:将合规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对合规经营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合规风险防控奖励基金,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人员给予重奖。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6 年版)的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央企业经营投资监管进入了新时代。从 "试行" 到 "正式",从 72 种到 98 种追责情形,从有限追责到终身追责,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资央企监管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不仅是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担当。通过本文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46 号令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全流程的责任追究体系,既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也有完善的容错机制,体现了 "严管" 与 "厚爱" 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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