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金融创新与监管合规的实务中,通道业务曾一度成为金融机构优化财务指标的重要手段,但多层嵌套的交易结构、模糊的权利义务约定,极易引发巨额纠纷。 近期我及我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涉案金额超 95 亿元,涉及 6 只专项资管计划、多份合伙协议与转让协议效力争议,集中呈现了金融通道业务纠纷的核心法律难点。作为本案胜诉方代理律师,我将拆解本案的案情脉络、争议焦点,复盘代理思路,给各位读者一些实务参考。
一、案情全景梳理
(一) 当事人框架 原告方:原告 A(有限合伙)、原告 B(投资顾问公司)、原告 C(资产管理公司)(下称 “原告三方”),共同主张 “通道服务关系” 成立。 被告方:被告一(银行机构,下称 “甲方银行”)、被告二(资管公司,下称 “乙方资管”)、被告三(自然人)、被告四(自然人)。 (二) 核心诉讼请求 原告三方提出七项诉讼请求,核心聚焦三类主张: 1.合同无效诉求:要求确认签订的两份《合伙协议》及两份《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无效; 2.权利义务转移诉求:要求确认某《保证合同》项下原告 C 的权利义务归属于甲方银行; 3.费用给付诉求:要求甲方银行支付管理费数亿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 交易背景与核心事实 交易缘起:甲方银行对某企业集团(下称 “丙方集团”)的融资形成大额不良资产。原告三方与甲方银行通过多只资管计划、合伙基金搭建交易架构,甲方银行通过 6 只专项资管计划合计出资 95.4 亿元,资金经原告三方运作后,部分用于丙方集团 “借新还旧”,部分用于支付资管计划收益及相关费用。本案涉及其中两只资管计划。 交易结构细节(以时间顺序): 1.乙方资管与原告 A、原告 B 签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认缴合伙基金份额;原告 C 与乙方资管签订《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乙方资管在存续期限届满后以转让有限合伙份额的方式退出。其中,资金流转路径为:资管计划 1→合伙基金→原告关联公司→原告 C→丙方集团关联公司,最终用于偿还丙方集团对甲方银行的债务。 2.乙方资管签订同类协议,资金流转至原告 C 后,用于支付 6 只资管计划的收益及费用。 展期与争议爆发:一年后,为解决资管计划退出问题,原告与被告方产生争议,具体为原告称甲方银行因经营调整发生股权与人事变动,未在原告三方与丙方集团拟定的 “债权回归” 三方协议上盖章,原告三方遂以 “甲方银行意图转嫁 95 亿元债务” 为由提起诉讼。 (四) 原告核心主张逻辑 原告三方主张本案系 “通谋虚伪的通道业务”:甲方银行的真实目的是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表外、虚增利润,而非真实投资;案涉协议均为虚假意思表示,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无效;原告三方系提供通道服务,有权主张管理费,且保证合同权利义务应转移给甲方银行。
二、核心争议焦点与抗辩逻辑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维度,我方针对每个焦点制定了精准抗辩策略,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一) 争议焦点一:案涉协议是否因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1. 原告主张 案涉《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各方为掩盖甲方银行 “转移不良资产” 的真实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表示” 的无效情形。 2. 我方抗辩核心逻辑 法律适用根本错误击破:案涉交易发生于 2016 年,协议签订与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前(2021 年 1 月 1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新增的 “通谋虚伪” 条款。原告援引新法主张旧交易无效,属于法律依据根本性错误。 真实意思表示证据链构建:其一,案涉协议均有各方真实签章,无任何证据证明签订时存在 “通谋” 意思联络;其二,乙方资管已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原告 C 已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份额回购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已全面履行完毕;其三,原告三方与丙方集团签订的《清算协议》明确约定 “原告已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丙方集团欠付本息”,直接证明原告三方与丙方集团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而非 “通道代持”。 无效情形法定排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我方逐一论证案涉协议不存在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等情形 —— 甲方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原告三方通过融资获取收益均属正常商事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法院裁判支持 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均体现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通谋虚伪的意思联络,且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以《民法典》规定主张协议无效,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 争议焦点二:保证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诉求是否具有可诉性 1. 原告主张 因甲方银行通过 “借新还旧” 提供的资金已转化为对丙方集团的新贷款,案涉《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归属于实际债权人甲方银行。 2. 我方抗辩核心逻辑 诉的利益缺失抗辩: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处分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原告 C若认为自身非保证合同权利主体,可自行放弃权利;甲方银行若认为自身应享有权利,可另行主张,无需法院通过确认之诉界定。原告的该项诉求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属于 “无诉的利益”。 保证责任已消灭补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后两年,原告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早已消灭,权利义务转移无任何实际意义。 合同相对性坚守:《保证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原告 C 与被告三、被告四,甲方银行并非合同当事人。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不得随意转移,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3. 法院裁判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该项诉求缺乏诉的利益和审理必要,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审理范畴,不予支持。 (三) 争议焦点三:甲方银行是否应支付 “管理费” 1. 原告主张 原告三方为甲方银行提供通道服务,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应参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年化 2.44% 标准支付管理费。 2. 我方抗辩核心逻辑 请求权基础缺失: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核心原则。甲方银行并非《合伙协议》的缔约方,也非合伙基金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合伙企业超额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仅约束合伙各方,对甲方银行无任何约束力。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费用性质本质厘清:《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是 “合伙企业取得超额收益后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的收益”,而非对 “通道服务” 的对价。原告三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若有权取得管理费,应基于合伙收益分配规则向合伙企业主张,而非向无关第三方甲方银行主张。 “通道服务” 主张自相矛盾驳斥:原告三方一方面主张自身是 “通道”,另一方面认可截留资金用于自身收益支付,与通道业务 “中立代持、不参与收益分配” 的核心特征相悖,其 “通道服务” 主张不成立。 3. 法院裁判支持 法院认定:甲方银行与原告 A 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支付管理费的合同义务,原告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胜诉方核心代理思路深度复盘 作为胜诉方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代理策略可概括为 “法律适用精准卡位、事实证据链条闭环、争议焦点集中击破、程序实体双重防控”,具体展开如下: (一) 前期策略制定:解构原告逻辑,锁定核心突破口 接手案件后,我们首先对原告的诉讼逻辑进行全面解构,发现其存在三个根本性漏洞:一是法律适用错误(援引《民法典》处理旧交易);二是事实主张与证据矛盾(“通道说” 与截留资金、签订《清算协议》相悖);三是请求权基础缺失(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基于此,我们制定的代理策略是:先击破原告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主张,再构建我方 “真实融资 + 真实借贷” 的双重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全诉求驳回的目标。 (二) 证据策略:构建 “三重闭环”,夯实抗辩基础 1. 法律适用证据闭环 提交《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条文释义、同类案例裁判文书,明确 “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原则,证明原告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从根源上否定其核心主张。 2. 真实交易证据闭环 提交《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回购付款凭证》《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证明协议已全面履行,各方均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提交原告三方与丙方集团签订的《清算协议》《对账确认单》,证明原告三方与丙方集团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告是实际债权人而非 “通道”; 提交资金流水凭证,证明原告三方在已向资管计划支付收益,该收益来源于原告自有资金,而非 “通道服务费”,印证真实融资关系。 3. 权利义务边界证据闭环 提交《合伙协议》原文,明确管理费的支付主体、计算方式、性质,证明甲方银行无支付义务;提交《保证合同》《借款合同》,证明保证期间已过、权利义务转移无合同依据。 (三) 分主体精准代理:差异化抗辩,强化整体合力 1. 针对甲方银行的代理策略 核心定位:“真实融资关系” 的出借方,而非 “通道业务” 的委托方; 关键论据:通过证据证明甲方银行的资金投放属于正常融资,原告 C 的回购承诺与关联方保证构成风险兜底,符合融资关系的法律特征; 逻辑强化:原告三方截留巨额资金、与丙方集团清算对账的行为,直接否定 “通道” 主张,甲方银行无义务支付所谓 “管理费”。 2. 针对乙方资管的代理策略 程序抗辩优先:主张案涉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实体抗辩辅助:强调乙方资管已履行管理人职责,出资、份额转让等行为均符合协议约定,无任何过错,协议合法有效。 3. 针对自然人被告的代理策略 被告三(签字保证人):聚焦 “保证期间已过”,主张保证责任消灭;同时主张原告诉求缺乏诉的利益,无需确认权利义务转移; 被告四(未签字自然人):双重抗辩 —— 其一,《保证合同》无其签字,合同不生效;其二,其与被告三早已离婚,案涉债务与己无关;其三,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另案已刑事立案),请求驳回起诉,形成程序与实体双重防护。 (四) 庭审攻防核心:聚焦关键争议,避免无效纠缠 庭审中,我们始终引导法庭聚焦三个核心争议点,拒绝陷入原告提出的 “交易背景细节”“口头约定” 等无证据支撑的事实纠缠: 针对原告提交的 “沟通记录”“内部文件”,以 “无原件、无签章、与本案无关联性” 为由否定其证明力; 针对原告主张的 “口头约定债权回归”,强调商事交易应以书面协议为准,无书面证据的口头主张不能对抗正式合同约定; 反复强化 “法律适用错误” 这一核心缺陷,促使法庭形成 “原告法律依据不成立” 的根本认知。 四、类案实务启示:金融通道业务纠纷胜诉关键要点 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我们总结出金融通道业务纠纷的四大胜诉关键: (一) 法律适用精准化:严守 “时间效力” 与 “法定情形” 金融纠纷多涉及新旧法律衔接,需首先审查交易发生时间与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交易,坚决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主张权利或抗辩,避免对方援引新法突破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的主张需严格限定于《合同法》或《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拒绝 “以目的违法推定合同无效” 的模糊主张。 (二) 合同相对性坚守:拒绝突破法定边界 金融通道业务常涉及多层交易主体,合同相对性是权利义务界定的核心依据: 非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合同义务,除非存在 “债务加入”“表见代理” 等法定例外情形; 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主张,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避免对方以 “实际受益” 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 (三) 证据链条闭环化:构建 “书面证据 + 履行事实” 双重支撑 商事诉讼中,书面证据与履行事实的一致性是胜诉关键: 留存完整的协议文本、资金流水、工商变更登记、对账文件等书面证据,形成 “签订 - 履行 - 结算” 的完整链条; 针对对方提出的 “虚假交易” 主张,以 “协议履行完毕”“真实资金流转”“实际权利义务行使” 等事实予以驳斥。 (四) 程序抗辩优先化:善用诉讼时效、诉的利益等程序工具 程序抗辩往往能起到 “事半功倍” 的效果: 对于履行完毕的协议,及时主张诉讼时效届满,否定对方胜诉权; 对于无实质争议、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的确认之诉,以 “无诉的利益” 为由请求法院驳回。 五、结语 本案作为大额金融通道业务纠纷的典型案例,其胜诉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规则、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聚焦关键争议焦点的代理策略。在金融监管日趋严格、通道业务纠纷频发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时,应注重书面协议的规范签订、交易流程的合规性、证据材料的留存;在面临纠纷时,应优先明确法律适用、权利义务边界,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 作为专注于金融争议解决的律师团队,我们始终以 “法律精准适用 + 证据闭环构建 + 策略灵活制定” 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争议解决方案。本案的全面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金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样本。在复杂的金融商事争议中,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精准的代理策略,是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关键保障。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