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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研究 | 葛友山律师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文解读及实务指南(十六)

    发布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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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条文原文】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不规范、不文明的行政执法行为会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营商环境。本条旨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核心是依法、审慎、文明,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条文释义:

    a.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这是对行政行为的总要求,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b. "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强调执法的审慎性和必要性原则。例如,在进行检查时,应合理安排时间、方式和范围,不得随意中断企业生产、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推广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

    c. "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要求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正当诉求,如政策咨询、困难反映、权利救济等,要积极回应并妥善处理,不能推诿扯皮或不作为。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当事人权利等有详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实务指南】


    a. 企业权利认知与维护:

    ● 民营企业应了解自身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 如遭遇行政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可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投诉、举报或寻求救济。

    b. 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鼓励创新、探索试错的监管方式。

    ● 建立健全柔性执法清单,对于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素养。

    c. 畅通诉求渠道: 行政机关应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反馈渠道,及时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条文原文】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本条旨在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强调处罚的平等性、过罚相当原则以及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适用,防止选择性执法、过度处罚。


    条文释义:

    a. "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 强调在行政处罚面前,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因所有制不同而区别对待。

    b. "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是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或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

    c. "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等),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宽宥处理。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我纠错的立法精神。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实务指南】


    a. 企业权利认知: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应了解《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在发生违法行为后,若符合相关条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主动向行政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b. 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必须依法适用,不得随意加重处罚或不予适用。

    ●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同案同罚。

    c. 法律救济: 企业如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公或程序违法,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d. 合规经营是根本: 企业应加强自身合规管理,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免于处罚的最好方式。


    第五十二条【条文原文】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传统的“人海战术”式监管效率低下,且易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本条旨在通过推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检查等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效率,减少对守法企业的干扰。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信用监管与分级分类:

    ● "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 要求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共享企业的监管信息(如检查记录、处罚信息、许可信息等),避免重复检查和信息壁垒。

    ● "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这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即对信用等级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无事不扰”),对信用等级低、风险高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实现精准监管。

    b. 第二款:“双随机、一公开”与联合检查: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 明确了重点监管的例外情形,这些领域因其特殊性需要更严格、更全面的监管。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双随机”)": 这是规范日常监管检查的主要方式,旨在减少人为干预,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 "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一公开”)": 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十条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检查等有规定。

    ● 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企业维护良好信用: 民营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以争取在分级分类监管中获得更有利的对待(如降低检查频次)。

    b. 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

    ● 加快建设完善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大力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

    ● 对于重点监管领域,要明确范围和监管标准,依法依规进行。

    c. 提升监管效能: 通过这些新型监管方式,将有限的监管资源更多地用于高风险领域和失信企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d. 权利保障: 在接受检查时,企业有权了解检查的依据、内容和执法人员身份。对于“双随机”检查,企业可以关注其是否符合随机抽取的要求。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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