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20 日,被誉为 “民营企业发展史上里程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 “两个毫不动摇” 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 9 章 78 条,涵盖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核心内容。其立法渊源可追溯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旨在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度成果与实践经验,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并固化下来,构建起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 从“民营经济31条”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政策不断迭代,但企业家们更关心的是:法律能否终结“新官不理旧账”?能否让贷款不再靠“抵押房产”而是“抵押知识产权”?能否让招投标不再问“你爸是谁”?本文拟聚焦《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以来,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核心条款的执行成效,系统剖析法律落地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深层障碍,并结合最新政策实践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成效
(一)市场准入条款的实施进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明确确立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 的 “非禁即入” 原则,为民营企业市场参与权提供了根本性法律保障。 政策落地成效显著。2025 年 4 月 2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清单事项由 2022 年版的 117 项缩减至 106 项,压减 11 项,与 2018 年首版清单相比压减幅度达三成,体现了市场准入限制持续放宽的改革导向。 重点领域突破实现新进展。在核电领域,民营企业参股比例首次提升至 10%,打破了传统垄断格局;商业航天领域中,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完成从 0 到 1 的创新突破,民营企业成为行业创新重要力量,充分验证了市场准入放宽的实践效能。 招投标公平性显著提升。法律实施后,民营企业在招投标领域的市场参与度明显改善。2025 年 1-4 月,民营企业中标率同比提高 5 个百分点,其中 1 亿元以下项目的民营企业中标数量占比超 80%,中小民营企业市场活力持续释放。 (二)融资支持条款的落实情况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对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作出系统性规制,第二十三条要求金融机构 “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原则开发适配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五条明确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形成了全方位融资支持法律框架。 在贷款投放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信贷资源配置也持续优化。企业融资成本实现实质性下降,减轻了民营企业经营压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日趋完善。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明确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业定位,构建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 省级再担保机构 — 辖内融资担保机构” 三层组织体系,实现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80%,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增信支持。 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拓宽。债券市场方面,2024 年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量达 3.34 万亿元,实现 2020 年以来首度正增长且净融资额转正,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的补充作用显著增强。 (三)公平竞争条款的执行状况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专章规定公平竞争制度,第十一条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四条明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遵循。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地。各地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将审查范围覆盖政策制定全流程,有效遏制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作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被认为是打破 “玻璃门” 隐性壁垒的核心抓手,为民营企业营造了公正竞争的制度环境。 政府采购公平性显著提升。各地积极落实法律要求,辽宁省等地区通过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持续提升。 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限制企业自主迁移、阻碍商品要素流动、妨碍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等四类突出问题,同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依法查办重点垄断案件,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 (四)产权保护条款的实施成效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 构建了全方位产权保护体系,第五十八条明确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专门建立账款支付保障机制,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提供了系统性法律保障。 人身财产权利保护持续强化。法律明确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形成了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提供了稳定的发展预期和安全感。作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法典》形成有效衔接,使民事主体权益保护规则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账款支付保障机制初见成效。2025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方案》,启动全国统一清欠行动;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禁止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账款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空前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确立原始创新保护与侵权惩处双轨制,明确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5 年 6 月开展第三届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 活动,聚焦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商业秘密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鉴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各项核心指标呈现积极向好态势:企业规模持续扩大,截至 2025 年 7 月底,实有民营经济组织达 1.85 亿户,占全部经营主体的 96.38%,民营企业数量 5670.7 万户,占企业总数的 92%;就业吸纳能力稳步增强,2025 年 4 月底民营经济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占企业职工缴费总人数的 79.4%,成为就业主渠道;创新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分别超 92% 和 80%,在 5G 通信、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实现技术突破,2024 年首次成为高技术产品最大进出口主体,进出口额增长 12.6%。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施重塑了市场信心,“两个毫不动摇” 的法治化确认使民营企业获得稳定发展预期,民间投资活力得到有效释放。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治框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制约了法律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法律条文可操作性有待提升
原则性规定偏多,细化程度不足。作为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侧重确立制度框架和基本要求,部分条款缺乏具体操作指引。例如,法律对动产和权利融资的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具体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导致实践中难以落地。 配套细则亟待完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知晓度不足、宣传覆盖不均、配套制度缺失、执法统一性不足等问题。特别是产权保护领域,配套细则的不完善使企业投资和创新存在后顾之忧,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衔接机制不健全。《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现行法律存在适用衔接需求。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条要求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但《商业银行法》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刚性规定与差异化政策存在冲突,需进一步明确操作标准以破解 “不敢贷” 难题。 (二)地方执行力度存在显著差异 政策执行 “中梗阻” 现象突出。部分支持政策在基层落实中出现传导不畅,政策红利未能及时足额传递至民营企业。政策环境的不稳定性、透明度不足等问题,导致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地方保护主义仍未根除。部分地区存在 “本地保护” 倾向,民营企业异地诉讼胜诉率偏低、执行难度大;在招商奖补兑现、合同履行、账款支付等方面,存在政策执行变形、落地迟缓等问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突出。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因地方保护、裁判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差异等导致产权保护效果未达预期;乱收费、乱罚款、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乱象依然存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市场主体认知与运用能力不足 法律知晓度和普及率偏低。调研显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对《民营经济促进法》具体条款了解不深,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认识不足,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能力较弱。 维权意识和能力有待提升。面对不公平待遇时,部分企业因不了解维权渠道、担心维权成本高或效果不佳而选择隐忍,“不敢维权、不会维权” 的现象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实效性。 政策红利转化效率不高。由于信息不对称、申请流程复杂等原因,许多民营企业未能充分理解和享受法律带来的政策支持,政策红利的转化效率有待提升。 (四)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尚未破解 “重公轻私” 观念根深蒂固。传统观念导致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隐性歧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面临不平等待遇,影响了竞争中性原则的落实。 竞争中性原则落实不到位。尽管法律明确公平竞争要求,但行业准入的 “玻璃门”“弹簧门”、特定领域股比限制、繁琐审批流程等显性和隐性壁垒依然存在,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市场参与度。 融资结构性矛盾突出。尽管信贷投放和融资成本改善明显,但金融服务适配性不足问题依然存在:针对轻资产科技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滞后,供应链金融覆盖面有限,大量中小民营企业被排除在核心企业信用链条之外,风险定价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合规成本与创新投入的矛盾凸显。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合规的强化,使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年均增长 12%,而民营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占比仅 6.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2 个百分点,形成 “合规挤压创新” 的现实困境。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保障与完善路径 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机制是系统工程,需从立法技术、政策配套、执行机制、监督保障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立法技术层面的优化路径
加快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条例》,细化法律条文的操作标准;出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管理办法,明确清单调整、监督机制及民营企业准入标准与程序;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审查标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规范体系。 强化司法解释的精准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适用的司法解释,将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 等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裁判规则,重点明确市场准入、融资支持、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现行法律责任条款偏 “软性” 的问题,细化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标准,明确违反市场准入规定、融资歧视、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建立法律动态评估与修订机制。建立每两年一次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时效性。 (二)政策支持体系的健全路径 构建差异化支持矩阵。根据企业生命周期、行业风险属性和区域发展阶段,建立动态化、组合式支持体系:对初创期企业侧重首购首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长期企业侧重贷款贴息、担保增信、设备更新;成熟期企业侧重并购重组、直接融资、国际化服务。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制度和信用修复规则,明确修复条件、流程和宽限期,打通公共信用平台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通道,避免企业因一次失信陷入长期发展困境。 强化财税政策支持。优化税收优惠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市场开拓;完善政府采购政策,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份额。 优化金融支持政策。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度补偿;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覆盖面;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落实小微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三)执行机制的规范化路径 建立全流程政策传导机制。构建 “政策解码 — 执行跟踪 — 效果反馈” 闭环体系,将法规政策转化为企业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打通政策落实 “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调解作用,建立专业化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平台;优化仲裁、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民营经济发展协调机构,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避免政策冲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政策执行的协同性和效率。 强化基层执行能力建设。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升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建立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不力、违法执法行为严肃追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督保障体系的强化路径 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各级人大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法律实施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问题。 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项监督机制,对选择性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法律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为法律修订和政策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五)国际经验借鉴与制度创新 全面贯彻竞争中性原则。建立竞争中性审查制度,将其纳入政策制定全流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加强反垄断执法,防止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民营企业在要素获取、市场准入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 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破坏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强化法律实施的司法保障。 完善破产保护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民营企业重整保护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重组缓冲期,避免因短期困难导致市场主体退出,稳定市场预期。 建立快速维权通道。针对拖欠账款、知识产权侵权等民营企业高频纠纷,建立优先受理、快速审理、限期办结的专门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 综上所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法律实施以来,在市场准入放宽、融资环境改善、公平竞争保障、产权保护强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地方执行差异、主体认知欠缺、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仍需着力破解。 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机制,需要在立法技术上强化配套细则与法律衔接,在政策支持上构建差异化、精准化体系,在执行机制上保障统一规范,在监督保障上构建多层次监督网络,在制度创新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唯有如此,才能充分释放法律的制度效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必将焕发更强活力与创造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关键在于落实,成败在于执行,唯有久久为功、协同发力,才能让法律在中华大地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让民营经济的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当2022年8月起美国以《芯片与科学法案》“排他补贴”重塑全球供应链,当2023年7月起欧盟动用《外国补贴条例》审查中企并购,中国民营经济的法治化已不仅是国内治理命题,更是全球制度竞争的“第二战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质量,将决定我们能否把1.85亿市场主体的“规模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能否在下一轮全球化中拥有“民企军团”的旗舰。 让法律成为民营经济的“通用护照”,让“两个毫不动摇”成为穿越周期的“中国答案”,这是百年变局下我们必须赢得的“制度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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