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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研究 | 葛友山律师团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条文解读及实务指南(十四)

    发布时间: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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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友山律师团队出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政府的服务和廉洁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本条旨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履职要求和廉洁要求,并强调建立有效政企沟通机制的重要性。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履职与廉洁要求:

    ● "依法履职尽责": 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程序办事,积极作为,不缺位、不越位。

    ● "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针对政商交往,要求政府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国法,保持廉洁自律,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这对应了“亲”“清”政商关系中的“清”。

    b. 第二款:政企沟通机制:

    ● "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要求政府主动搭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形式可以多样,如定期座谈会、上门走访、在线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

    ● "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 强调听取意见的广泛性和及时性。

    ● "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对于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不能敷衍了事。这对应了“亲”“清”政商关系中的“亲”。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行为规范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鼓励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相关文件。


    【实务指南】


    a. 企业积极参与政企沟通:

    ● 民营企业应主动通过各种合规渠道向政府反映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 在与政府工作人员交往中,应坚持守法诚信,不行贿、不搞不正当利益输送。

    b. 政府部门落实:

    ● 各级政府应将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

    ● 对于企业反映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时办理,及时反馈。

    ● 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监督,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c. 第三方评估: 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企沟通机制的有效性、政府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d. 廉政建设: 健全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和行为指引,为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清晰的行为边界。


    第四十五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预期。本条旨在规范涉企立法、司法解释和重大决策的程序,强调听取企业意见和设置适应调整期,并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听取意见与适应调整期:

    ●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重大决策": 涵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能影响企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决策行为。

    ● "应当注重听取……意见建议": 确立了征求意见的义务,特别是要听取受影响的市场主体和代表它们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一刀切”或政策突然转向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设置缓冲期可以帮助企业平稳过渡,调整经营策略。

    b. 第二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引用《立法法》的规定,强调涉企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不能用新规定去约束新规定生效前的行为。

    ●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即“有利追溯”原则。如果新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则可以适用。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对立法程序、听取意见、法不溯及既往等有明确规定(如第八十四条关于法不溯及既往)。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程序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实务指南】


    a. 企业积极建言献策: 民营企业及行业协会应密切关注涉企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动态,积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建议等方式表达诉求,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b. 政府部门规范制定程序:

    ● 严格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确保意见征求的广泛性和有效性。可以通过网站、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反馈。

    ● 在制定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时,审慎评估其对市场预期的影响,合理设定过渡期。

    c. 法律适用: 企业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或新旧法衔接问题时,应注意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d. 政策稳定性: 本条有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第四十六条【条文原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优惠政策信息不对称、申请门槛高、程序复杂是困扰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的常见问题。本条旨在推动优惠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申领便利化。


    条文释义:

    a. "及时向社会公开": 强调政策公开的时效性和面向全社会。

    b. "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 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用地优惠、人才激励等各类对企业有利的政策。

    c. "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 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清晰、完整,让企业一看就懂,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如何申请。

    d. "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这是目标,即通过信息公开和流程优化,降低企业享受政策的门槛和成本。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优惠政策公开发布和推送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集中公布并及时更新惠企政策清单。

    ● 各地推行的“惠企政策一网通办”、“免申即享”等改革措施。


    【实务指南】


    a. 企业获取政策信息:

    ● 主动关注政府官方网站、政策发布平台、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的惠企政策信息。

    ● 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专门的政策咨询窗口进行咨询。

    b. 政府优化政策服务:

    ● 建立统一的惠企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实现政策“一站式”查询。

    ● 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推广线上办理。

    ● 探索“免申即享”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 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c. 政策公平性: 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避免选择性落实或设置隐形门槛。

    d. 效果评估: 定期评估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企业反馈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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