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五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本条旨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将自身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明确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承担的积极作用和贡献方向。这是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宏观层面要求。 条文释义: a.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 要求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活动应与国家整体战略部署和中心工作相协调。 b. "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列举了民营企业可以贡献力量的关键领域。 ● 发展经济: 通过投资兴业、增加产出、创造财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 扩大就业: 作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 改善民生: 通过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参与社会公益、助力乡村振兴等方式,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 科技创新: 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c.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党的执政理念相一致。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 国家关于鼓励就业、支持科技创新、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活动。 【实务指南】 a. 企业发展战略对接: 民营企业在制定自身发展战略时,应主动了解国家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将企业发展与国家需要、社会需求相结合,寻找发展机遇。 b. 履行社会责任: ● 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例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环境保护、员工福利、产品安全、社会公益等。 ● 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社会项目,如“万企兴万村”等。 c. 提升企业形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社会美誉度,增强企业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d. 政府引导与激励: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对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税收优惠或其他形式的激励。
第三十六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本条是民营经济组织规范经营的核心条款,列举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并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政府的监管职责。这是对第六条“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化。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合规经营义务与禁止性行为: ● "遵守……法律法规": 列举了十个重点合规领域: ● 劳动用工: 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保障员工权益。 ● 安全生产: 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确保生产安全。 ● 职业卫生: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保障劳动者健康。 ● 社会保障: 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 生态环境: 遵守《环境保护法》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 质量标准: 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 知识产权: 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 网络和数据安全: 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 财政税收: 依法纳税,遵守财经纪律。 ● 金融: 遵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 ● "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商业贿赂、合同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 "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强调了企业经营的底线。 b. 第二款:政府监管职责: ●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应急管理等)具有对民营企业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监管行为必须“依法”。 【相关法规】 ● 本条列举的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贿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规范监管执法有相关规定。 【实务指南】 a. 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 ● 民营企业应将本条作为合规经营的“清单”,建立覆盖所列各领域的全面合规管理体系。 ● 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 b. 重点领域风险防范: 特别关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税务、数据安全等高风险领域,确保投入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c. 应对政府监管: ● 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依法监管,如实提供材料,接受检查。 ● 如认为监管行为不当,可依法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d. 刑事风险防范: 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企业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应高度警惕。
第三十七条【条文原文】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资本具有逐利性,需要规范引导。本条旨在明确对民营资本的态度,即支持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规范其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风险积累,并鼓励民营企业聚焦主业,提升竞争力。 条文释义: a. 第一句:规范与引导民营资本: ●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肯定民营资本的积极作用。 ● "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 强调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资本运作。 ● "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规范”是为了“健康发展”,“引导”是确保其符合国家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涉及到对资本投资方向、并购行为、金融活动等的监管。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规范资本行为的底线。 b. 第二句:企业自身风险防范与发展方向: ●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应对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 ●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 引导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深耕实体经济,避免过度多元化、脱实向虚。 ● "提升核心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管理优化等方式,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对经营者集中(并购)有申报和审查规定,是规范资本行为的重要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有规定。 ● 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的相关规定。 ● 国家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资本运作合规: ● 在进行投资并购、进入金融领域等资本运作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反垄断申报(如达到标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 避免盲目扩张和高杠杆经营,注重风险控制。 b. 聚焦主业发展: ● 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明确核心业务方向,持续投入,力争在细分领域做精做强。 ● 对于非主业投资应审慎评估,避免分散资源、拖累主业。 c. 政府监管与服务: ● 政府在规范资本行为时,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定政策预期,避免“一刀切”。 ● 为企业聚焦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如研发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 d. “红绿灯”制度: 国家对资本设置“红绿灯”,旨在明确鼓励、限制或禁止资本进入的领域,引导资本有序发展。民营企业应关注相关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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