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六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基础。本条旨在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建设和应用,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更好的信用环境。 条文释义: a.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 归集: 广泛、全面、准确、及时地采集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纳税、社保缴纳、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 共享: 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b.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 ● 征信机构: 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朴道征信以及市场化的企业征信机构)。 ● 征信服务: 如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帮助金融机构评估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 c. "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 信用评级机构: 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特定符号标示信用等级的机构。 ● 优化评级方法: 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如治理结构、财务透明度、资产构成等),改进评级模型和指标体系,使其更能客观反映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 ● 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鼓励更多有能力的评级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评级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d. "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这是最终目标,即通过更好的征信和评级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积累信用财富,降低融资门槛。 【相关法规】 ● 《征信业管理条例》: 规范征信业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信用评级业务。 ● 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和相关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征信服务中必须遵守。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信用建设: ● 高度重视自身信用记录的维护,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 主动关注自身信用报告,如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提出异议。 ●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信用评级。 b. 征信与评级机构发展: ● 征信机构应依法合规采集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 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断提升评级技术和质量。 c. 政府推动: ● 政府应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 ● 引导和规范征信市场和评级市场发展,培育具有公信力的机构。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推广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的使用。 d. “信易贷”模式: 鼓励基于信用信息的贷款模式创新,使守信企业更容易获得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民营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本条旨在从战略层面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在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条文释义: a. 第一款:国家鼓励与引导: ● "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点明了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战略方向和目标。“新质生产力”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概念,指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 ● "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 为民营企业科研方向提供指引,鼓励其瞄准高精尖领域。 ● "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 具体指明了技术攻关的重点。 ● 基础性研究: 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科学研究。 ● 前沿性研究: 在科技发展前沿进行的探索性研究。 ● 关键核心技术: 对产业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需要自主掌控的技术。 ● 共性基础技术: 支撑多个产业发展的通用性技术。 ● 前沿交叉技术: 不同学科领域融合产生的新技术。 ●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强调科技创新要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最终目标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b. 第二款:引导社会力量资助: ●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 开辟了民营企业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社会化资金来源渠道。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科技创新主体、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有全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 国家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规范非营利性基金的运作。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创新战略: ● 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吸引科研人才,瞄准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攻关。 ● 积极寻求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 ● 关注非营利性基金的资助信息,争取外部支持。 b. 政府支持: ● 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补贴、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开放科研基础设施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c. 新质生产力培育: 民营企业是培育新质生产力不可或缺的主体,应积极拥抱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d.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见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打破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和使用国家科研资源的壁垒,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提升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关键。本条列举了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具体措施。 条文释义: a.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民营企业应有平等申报和参与的机会。 b.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不仅是参与,对于技术实力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民营企业,应支持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单位。 c.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中心等,应在合理范围内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降低其研发成本。 d. "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 这些平台通常由政府或科研机构建立,应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服务。 e. "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 强调服务上的非歧视性。 f. "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 推动产学研用各方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如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知识产权等。 g. "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竞争性申报和择优支持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的系列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积极争取: ● 主动了解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渠道,积极申报。 ● 寻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共同申报项目、共享科研资源。 ● 关注国家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平台的信息,按规定申请使用。 b. 政府和科研机构落实开放共享: ● 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开放范围、申请流程、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 公共研发平台应降低服务门槛,提高服务效率。 c. 产学研合作模式创新: 鼓励探索订单式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模式。 d. 成果转化激励: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激励科研人员和机构将成果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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