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融资难、融资贵是长期困扰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的突出问题。本条旨在从宏观政策层面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条文释义: a.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要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前身银保监会)、财政部等。 b.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 ● 货币政策工具: 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中期借贷便利(MLF)、公开市场操作等。可以通过定向降准、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引导资金流向小微民营企业。 ● 宏观信贷政策: 如信贷投向指引、风险权重调整、资本充足率要求等。 c.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强调政策引导应尊重市场规律,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并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d.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 允许或鼓励对支持小微民营企业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如更低的准备金率、优先获得再贷款等),反之则可能有约束。 e. 督促引导金融机构: ● "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 允许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有一定的容忍空间,以减轻其放贷顾虑。 ●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对于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即使发生不良,只要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职,可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是解决“不敢贷”问题的关键。 ●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小微民营企业的部门、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 f. "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这是最终目标,包括提高贷款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等。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规定了人民银行的职责和货币政策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规定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 国务院及金融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文件。 【实务指南】 a. 小微民营企业: 应关注国家层面出台的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了解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b. 金融机构: ● 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 建立健全内部的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管理办法,激发基层信贷员的积极性。 ●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如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c. 监管部门: 应加强政策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激励约束措施落到实处,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d. 风险防范: 在强调加大支持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做好风险识别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缺乏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物,导致融资困难。本条旨在拓宽合格担保品范围,推广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并要求政府为相关配套服务提供便利。 条文释义: a.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 b. "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 要求金融机构不应仅限于不动产抵押,对于能够有效覆盖贷款风险的其他担保方式(如动产抵押、权利质押、保证等)也应予以接受。 c. "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列举了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较为重要且可行的权利质押类型。 ● 应收账款质押: 企业将其合法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 仓单质押: 企业将其合法持有的仓单(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出质。 ● 股权质押: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 ● 知识产权质押: 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这些是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配套环节。 ● 登记: 建立便捷高效的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 估值: 培育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科学的估值体系,解决权利价值评估难的问题。 ● 交易流通: 建立和完善质押物处置变现的市场机制。 ● 信息共享: 促进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降低信息不对称。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合同编): 对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详细规定,是本条的根本法律依据。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规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融资创新: ● 拥有优质应收账款、存货(对应仓单)、股权或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应积极尝试以此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 主动了解相关登记、评估流程。 b. 金融机构业务拓展: ● 金融机构应提升对新型担保方式的认知和风险评估能力,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 与评估机构、登记机构、处置平台等加强合作。 c. 政府完善配套: ● 政府应大力推广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成本。 ● 支持发展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公信力和效率。 ● 搭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和流转平台。 d. 风险提示: 企业在进行权利质押融资时,也应注意质押合同的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质押权被行使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条文原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条文解读】 立法背景与目的: 单独依靠银行难以完全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问题。本条旨在通过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特别是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来分散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从而增强其向民营企业放贷的意愿和能力。 条文释义: a. "市场化分担机制": 强调风险分担应遵循市场规律,由各参与方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通过市场化方式(如合同约定、费率调整等)共同承担风险,而非单纯依靠政府兜底。 b. "融资担保机构": 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它们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 c.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 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银担合作”),例如,银行对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或简化审批流程。 d. "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目标是通过银担合作等方式,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相关法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 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 ●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 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担保基金或再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 【实务指南】 a. 民营企业融资选择: ● 对于自身信用等级不高或缺乏足够抵押物的民营企业,可以积极寻求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支持,以提高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 了解不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反担保要求等。 b. 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主动与资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创新“见贷即保”、“批量担保”等业务模式,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覆盖面。 c. 融资担保机构: ● 应坚持聚焦主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准公共产品属性。 ● 不断提升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合理厘定担保费率。 d. 政府角色: ● 政府应重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方式,增强其担保能力和抗风险水平。 ●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e. 风险共担: 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还可能包括引入保险、信托、产业基金等多种主体,形成多元化的风险缓释体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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