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冰绝对驳回:一场商标确权的“不可能任务”
2024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一纸复审决定驳回了第75411030号“罗有明肖像”商标(第44类医疗服务)的注册申请。该决定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公众人物(罗有明)肖像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这是商标注册中最严苛的绝对驳回条款,翻盘成功率不足5%。 面对这道行业公认的“铁壁”,杨泗苹律师团队迎难而上。在梳理案件时发现三大法律难关:
权利溯源难题:需证明我国已故百岁正骨名医“双桥老太太-罗有明”与原告罗素霞祖孙之间的技术及权利传承关系。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国知局对原告几乎相同的文字肖像组合商标(第62159122号)曾予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非遗保护困局:“罗氏正骨法”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号445 IX-6),其传承人商标权若未获保护,将导致市场混淆与文化断代。
(罗有明肖像商标)
二、破局之道:以司法智慧击穿三大法律壁垒 1. 权利传承的“法律考古” 杨泗苹律师团队耗时三个月构建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追溯1997年《罗有明公证声明书》(罗素霞是正骨名医罗有明的孙女,系罗氏正骨技术的真正传承人);
挖掘1999年及2001年《罗有明公证声明书》(独家授权独子罗金殿注册和使用罗有明姓名和肖像商标);
溯源2015年经公证的《家族商标协议》(全体继承人确认罗素霞单独继承其父亲罗金殿名下的罗有明系列商标);
调取北京高院(2023)京行终8699号生效判决(司法确权“罗有明及图-62159122-第44类”商标)等。
2. 打破行政审查的“标准不一致” 在诉讼中,杨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了国知局在个案中存在的审查标准不一致情况,请求法院和国知局予以修正: “诉争商标与原告已注册的第62159122号商标同为罗有明肖像、同属第44类医疗服务、同由罗素霞申请——三者同一性却没有得到承认,不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 3. 非遗保护与商标权的“法理融合” 杨泗苹律师在代理词中创造性地提出: “当商标权承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罗氏正骨法)时,司法应当识别其双重价值: 一为商业来源识别功能,二为文化正统守护功能。 如果诉争商标不被核准,将会导致侵权人掠夺真正权利人的非遗物质文化符号,最终损害公众利益!” 三、经典判决:一纸胜诉守护百年医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采纳了杨泗苹律师的观点,于2025年3月作出历史性判决:
确权罗素霞唯一权利主体地位:依据罗有明公证声明书、家族协议与生效判决,确认其为罗有明肖像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推翻国知局的“误认”认定:指出相关公众知晓罗素霞系正骨名医罗有明嫡系传人,授权其商标权不会公众误认,反而能正本清源;
确立非遗商标特殊保护规则:强调对承载文化遗产的商标,审查需考量文化传承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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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启示:商标保护的战略级价值 本案胜诉不仅是个体权利的胜利,更开创三大先例意义:
首例非遗开创者肖像商标确权案:为传统文化品牌保护提供司法范本;
打破绝对驳回壁垒的经典战役:证明专业律师可破解“注册不可能”;
确立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修正行政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存在的标准不一致问题。
“商标权是品牌的生命线,更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杨泗苹律师指出,“此案提示企业:面对核心商标被驳回,可从权利溯源、审查标准、公共利益三维度构建破局逻辑——这正是我们深耕18年的知产保护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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