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从瑕疵出资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出发,聚焦公司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阐述对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治理各环节中的权利限制举措,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旨在为完善公司治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在公司设立与运营中,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石,关乎公司的生存发展与交易安全。然而,现实中瑕疵出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按时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存在价值高估、权利瑕疵等问题。这不仅冲击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还可能扰乱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瑕疵出资股东的存在,不仅对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造成了冲击,也对公司外部的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 从公司内部来看,瑕疵出资股东若与足额出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会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破坏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如在公司的利润分配中,瑕疵出资股东若与足额出资股东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显然对足额出资股东不公平,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 从公司外部来看,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重要基础,瑕疵出资可能导致公司资本不实,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交易相对方的风险,损害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当公司因资本不足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这不仅会影响个别交易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和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探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及其法律后果,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瑕疵出资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瑕疵出资的概念
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全面、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财产权益存在缺陷的情形。从法律层面来看,股东出资是其对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旨在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即构成瑕疵出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股东出资的义务和标准,为判断瑕疵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瑕疵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并未真实出资或出资的价值与申报的价值严重不符。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如提供虚假的银行进账单、资产评估报告等;或者以根本不存在的财产进行出资,如虚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如股东A在公司设立时,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虚报其出资额为100万元,而实际上并未实际出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对公司的债权人构成了潜在威胁,因为公司在虚假的资本基础上进行运营,一旦面临债务纠纷,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低于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这种情况在公司实践中较为常见,可能是由于股东资金紧张、对公司前景预期不佳等原因导致。例如,股东B在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50万元,但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仅缴纳了30 万元,剩余20万元未能按时缴纳。出资不足会直接导致公司资本达不到预期规模,影响公司的资金运作和业务拓展,也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破坏公司内部的和谐稳定。 3、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份额的行为。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如股东C在公司成立后,通过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将其出资的50万元以货款的名义转出,导致公司资本减少,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的权益构成了侵害。 4、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如果该财产存在权利瑕疵,也会构成瑕疵出资。如以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存在产权纠纷的财产出资等。例如,股东D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出资,但该房产在出资前已被抵押给银行,存在权利负担。这种情况下,公司虽然取得了房产的使用权,但可能面临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导致公司财产权益受损,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5、迟延出资。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节点完成出资交付,使公司资金安排受阻,运营计划延迟。例如,股东E按照章程规定应在公司成立后的3个月内出资600万元,然而直至半年过去,股东E的出资仍未到位,导致公司新产品研发项目被迫搁置,错失市场先机。 二、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
(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股东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应以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瑕疵出资打破这一平衡,必然要对其权利进行相应削减,以契合公平正义理念。 (二)维护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法强调公司资本的充实稳定,瑕疵出资威胁资本充实,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是保障公司具备持续经营、对外偿债能力的必要手段。 三、实践中的权利限制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公司可以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以下合理限制。 (一)表决权限制
在股东会决议时,依据瑕疵出资程度按比例削减其表决权。例如,股东甲认缴出资占比40%,但实际出资仅占应出资额的20%,在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股东会决议时,其表决权被削减至20%,防止瑕疵出资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控公司决策,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在北京慧心博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正阳亿华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21)京02民终8887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虽未在条文中明确列举可受到限制的权利包括表决权,但从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股东享有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表决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的享有,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密不可分,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二)利润分配权限制
公司盈利分配阶段,瑕疵出资股东在补足出资前,无权按正常股权比例参与利润分配。只有在其出资瑕疵得到纠正后,才可恢复相应分配资格,确保公司利润流向真正对公司资本充实有贡献者。如公司年终盈利分红时,发现股东乙存在出资不足情况,在其补足出资前,公司拒绝按照其名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待股东乙补齐出资后,才恢复其正常分配权益。 (三)新股认购权限制
当公司增发新股时,为优先保障诚信出资股东权益,瑕疵出资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应后置或在一定条件下被剥夺,促使其重视出资义务履行,避免搭便车行为。在公司决定增发新股融资以扩大生产规模时,由于股东丙前期存在迟延出资问题,公司管理层决定将股东丙的新股认购权置于诚信出资股东之后,待股东丙补齐出资并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考虑给予其相应认购机会。 (四)知情权限制
知情权是股东共益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情权的保障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收支、重大决策等,从而为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依据。股东在行使表决权之前,需要通过知情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在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时,也需要了解公司的盈利状况,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知情权也是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此外,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基础上,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共同构建了全新的股东失权制度,具体而言,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后,如果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则其应当向该股东催缴出资,催缴出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公司发出送达被催缴股东。催缴书中需要载明股东出资宽限期的最长时间,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四、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一)对公司的影响
1、经营困境。因资金短缺,公司可能无法按计划拓展业务、更新设备,错失发展机遇,甚至陷入经营危机。如某公司因股东丁出资不足,新产品研发滞后,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公司业绩一路下滑,一度濒临破产边缘。 2、信誉受损。外界得知公司存在瑕疵出资股东问题,会降低对公司的商业信誉评价,影响合作伙伴关系构建与业务拓展。某公司在被曝光股东戊虚假出资后,供应商纷纷对其信用产生质疑,要求提前支付货款或提高供货价格,银行也收紧贷款政策,公司融资难度陡增。 (二)对其他股东的影响
1、利益稀释。瑕疵出资股东凭借不实出资仍享有股权权益,间接稀释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权益份额,使后者投入产出比失衡。在某公司中,由于股东己表决权未得到合理限制,一些决策偏向己的个人利益,导致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控制权等权益被削弱。 2、决策失衡。在表决权受限不佳的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可能干扰股东会正常决策,导致公司发展战略偏离正轨,损害其他股东长期利益。如某公司,股东庚迟延出资却仍试图主导公司决策,推行一些高风险、短视的项目,与其他股东期望的稳健发展战略相悖,引发内部矛盾,阻碍公司发展。 (三)对债权人的影响
公司偿债能力因资本不实而削弱,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风险,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足额保障。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此时债权人发现股东辛出资不足,公司实际资产远低于预期,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回收比例大幅降低,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瑕疵出资股东的问题贯穿公司发展全过程,合理且精准地对其权利限制,以及明晰相应法律后果,是构建健康公司治理生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立法应持续细化相关规则,司法实践强化裁判标准统一,促使股东诚信出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公司法框架下得以切实维护,推动公司制经济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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