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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社会团体合规建议之二——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5-01-04

    (三) 提升社会团体合规能力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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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高社会团体人员的合规意识


    合规意识,作为社会团体的基石,不仅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一种深入骨髓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与行为信仰。它贯穿于组织的每个细胞,与组织结构和控制系统相互交织,共同塑造出有利于合规的行为模式。塑造这种意识,实际上是在为社会团体夯实合规的思想根基,对确保合规管理的长效性和有效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要推进合规意识的深度建设,必须从多方面着手。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合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如同明灯,照亮前行的道路,是构建良好合规文化的灵魂所在。它们不仅为组织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更能引导员工从内心深处认同合规的重要性,从而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践行合规行为。


    领导层与管理层的榜样作用同样不可或缺。他们应率先垂范,提高合规意识,吃透政策,把握底线,对合规作出坚定承诺,积极营造对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文化氛围。这不仅仅是口头上的宣誓,更需要以实际行动来体现,应当严格遵守合规管理制度,做事之前先问一问这个事情能不能做,把政策吃透,把握非营利、非政府性底线。把握住非政府性就可以不乱收费,把握住非营利性就会注意到收费的合规问题。以自身行为践行合规文化与价值观,为员工树立榜样。


    此外,持续开展合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合规培训不仅是传授知识的过程,更是培育合规文化的必要手段。它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覆盖所有在职人员,确保合规价值观深入人心,并转化为日常行为。


    综上所述,强化社团合规意识之基,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团体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完善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机制


    合规建设,制度先行。科学合理地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任何社会团体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任务。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团体的制度照搬过来,因为每个团体都有其独特的业务特点、规模大小和行业背景,全盘复制并不一定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社会团体内部的行动指南,更是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只有确保了规章制度的完善与严谨,才能更大范围地保障合规的底线和流程的顺畅。因此,应通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以会议的形式确立这些制度,确保它们既符合机构的实际需求,又能有效应对各种合规挑战。


    在建立合规管理机制时,还应遵循适当性和权威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意味着的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能应与机构的业务特点、规模大小和行业背景相匹配。不能机械地理解合规管理的要求,更不能一味照抄其他机构的做法。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应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管理架构和权限。


    权威性原则则强调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当出现争议或不明确的情况时,应尊重权威的声音。对于涉及重大风险的重要决策,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进行合规评估,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通过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决策过程中的风险,为社会团体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合规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以制度为本,风险为纲,不断优化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机构的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


    3.

    加强社会团体对外合作风险防范


    社会团体的很多风险都是外部机构胡作非为带来的法律风险,规范对外合作,加强社会团体对外合作的风险防范亦是合规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


    首先,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限制在其业务范围内,特殊的业务活动还应事先获得批准,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其次,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要遵循非营利原则,这是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开展对外合作时,尤其要避免做涉嫌分红、分配的事,否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再次,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要遵循关联交易规则。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负责洽谈的人员原来在其他单位有实际控制或由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与社会团体开展合作,即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应理解为贬义词,而应理解为中性词,关联交易的双方是可以实现共赢的,但也可能出现关联交易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恶意损害其中一方利益、令另一方获得不公平额外收益的情况。因此,对于关联交易并非完全禁止,而是通过程序性的手段、实质性的判断标准保证社会团体在开展关联交易的时候不会损害自身利益。


    最后,社会团体可以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在合作的时候不能光凭对方的口头表述或提供的书面材料就贸然达成合作。在时间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合作对象以及他们的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这有助于把握合作是否继续开展。


    4.

    设立阶段合规建议


    针对社会团体设立阶段的风险,特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第一,对于发起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在筹备期间,发起人应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避免以个人名义行事,以确保个人行为与团体行为的明确区分。同时建议设立临时账户,专门用于筹备期间的资金往来,以清晰记录资金流动,避免个人财产与团体财产的混淆。对于存在多个发起人的,建议使用书面的内部协议,在内部协议中明确发起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预防和解决潜在的纠纷。


    第二,在拟设立社会团体时,应严格自查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认真核查会员资格,确保符合法定会员数量要求;确保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规要求,避免使用禁用词汇,如“中国”“全国”等;实际取得并合法使用固定住所,避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并提供足额的活动资金。此外,还应审查拟设立的社会团体是否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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