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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社会团体合规建议之一——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12-27


    (一) 社会团体合规能力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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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合规能力建设的目标,应当是使得社会团体在运作管理中的行为符合各种“规”的要求。而由于社会团体性质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其合规的“规”应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部委、局、办通过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社会组织领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


    二是社会组织章程以及自行颁布的规章制度,包括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保值增值投资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依据章程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三是公益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开展活动的时候需要考虑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公益伦理等。


    社会团体通过合规管理,可以提高组织的专业能力,提升社会公信力。社会团体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机构,公信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机构重视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意识,建立起合规管理机制,可以让会员、政府以及各个利益相关方看到社会团体的专业能力和独特价值,相信社会团体可以将受托的社会公共权益用于需要的目的,而非通过社会团体谋取个人私利,社会团体以此可以募集更多权益,国家更放心的给予社会团体更多优惠政策,拓展出更为广阔的社会事业。


    (二) 社会团体合规能力建设的核心要义


    社会团体领域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就达160多份,尤其是以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主。民政部詹成付副部长,曾经撰文《不断深化对社会组织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中国民政》2017年第18期)中提及“社会组织工作具有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的显著特点,说它具有政策性特点,是因为社会组织是靠政策来规范管理的,除了民政部门从一个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到社会组织的日常检查抽查,到接到举报后进行的调查,再到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清算、注销等等有若干政策外,组织部门如对党政干部兼职的规定,财政部门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等等,也都有许多政策规定,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决定其必然有很强的政策性。”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性决定了,社会团体合规就是一个专业且繁琐的领域。


    做好合规管理,首先就是需要建立起合规的体系化,从纷繁复杂的政策中找到基础和原则,打通合规管理的“任督二脉”。社会团体合规管理,在于深刻理解和掌握前述社会组织的三个特征,第一非政府性、第二非营利性、第三公益性。


    (1)非政府性,即是社会组织不是政府,并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不能以政府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滥用政府委托对行业管理的权利等。


    尤其是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的社会组织,自2007年开始,中央各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乱收费,不得强制会员入会,强制收费等,如果社会组织运作中没有找准非政府性的定位,就容易做出违规事项。


    2)非营利性,即是社会组织不是企业,不是以营利作为目的,所有社会组织成立初心是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是为了解决某一个社会问题,是为了一个公共的目标,而不是考虑所谓“投资人”的利益,不是为了“投资人”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也不是禁止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或对外进行投资取得收入,而是在于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社会组织举办者投入资金成立社会组织,是对社会组织的捐赠,并不享有社会组织的控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通过关联关系侵占社会组织财产,不得变相的分红分配等,这就是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在合规管理中的体现。


    (3)公益性,即是社会组织项目应该公共利益的属性,是为了不特定公共大多数人服务,而不是为举办者、理事会成员的利害关系提供利益输送的,其开展项目应当具备公共性。


    比如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在选择受益人时,也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外公益项目的开展还应当是有效的,有益的,真正的能帮助到受益人或者对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比如基金会在沙漠植树项目时候,其种植的树木或者方式是否是妥当的有效的,还是会给环境造成更大的损害;在疫情防控的时候,捐赠的口罩和医疗物资是否是合格产品还是劣质产品等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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