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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之七——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11-19

    (六) 社会团体人员管理的风险


    实践中社会团体的存在形态展现出多元化特征,它们的名称中常包含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校友会、慈善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联盟、论坛、大会等多样词汇,在业务上覆盖了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宗教、科学、法律等多个广泛领域,故其人员管理体系涵盖了诸多方面,如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劳务派遣、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志愿者的管理。鉴于不同用工种类涉及众多细致入微的政策和制度,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中面临着相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可能触发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结合社会团体的具体用工形式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其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


    1.

    专职劳动用工人员的风险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中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属于需要规范用工管理的社会组织类型,与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那些与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包括兼职、劳务派遣、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因此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并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同时,为了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社会团体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对现有劳动合同文本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相关司法判例不胜枚举,本文主要提及发生概率较高的劳动关系纠纷及劳动合同纠纷。


    (1)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


    【案例】


    根据裁判文书(2023)青01民终3521号中显示,文旅产品创意协会原名称为青海省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文化协会),系于2020年6月17日由青海省民政厅发证的社会团体法人,青海省社会组织申报系统显示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注册资金来源为尚东今致捐赠。杨海燕自2019年5月在尚东今致工作,后根据文旅产品创意协会要求开始筹备该协会。杨海燕与文旅产品创意协会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海燕的劳动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


    2020年8月13日,文旅产品创意协会向杨海燕转账6500元,附言:工资,除该笔工资外,文旅产品创意协会至今未再向杨海燕发放过工资。2020年12月16日,文旅产品创意协会通知杨海燕在内的工作人员暂停工作,杨海燕离开后至今。2022年11月13日,文旅产品创意协会工作人员微信支付杨海燕垫付的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法定代表人吴威霞住宿费、交通费等8097.5元。杨海燕要求支付其他垫付款项及拖欠工资,被拒绝。杨海燕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阶段杨海燕未提交《劳动合同书》,仲裁庭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杨海燕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成立之后确实以该金额向杨海燕支付过工资,杨海燕与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催讨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亦有双方关于杨海燕工资发放时间的协商内容,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合同签订时文旅产品创意协会尚未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文旅产品创意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本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当单位设立成功时,用工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文旅产品创意协会筹备阶段的用工责任进行追认符合法律规定,该协会应当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判决:一、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支付杨海燕自2020年1月至12月15日拖欠的工资68250元;二、文旅产品创意协会支付杨海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9750元。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案例】


    根据裁判文书(2023)湘1321民初3640号中显示,2020年8月20日,被告艺芳学校与原告刘春光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书》,甲方为(用人单位)双峰县艺芳学校,乙方为(劳动者)刘春光,相关内容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2022年8月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该格式合同的其他内容与之前签订的合同一致。


    2023年7月4日,被告口头通知解雇原告,并建议原告去贵州平塘金伯乐学校工作,原告说明了不去贵州的原因,要求继续留在被告单位,被告于2023年7月11日微信通知原告:“因为集团需要,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刘春光同志调贵州金伯乐学校工作”。双方因协商未果,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9月27日,该委作出了双劳人仲字[2023]第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意见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驳回申请人刘春光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为三年,在履行期间,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期限变更至2023年7月7日止,合同到期前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使用了解除合同、开除、辞退、调动工作、末位淘汰等用词,使原告认为是违法解雇,但这不能改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客观实际。最终判决被告双峰县艺芳学校支付原告刘春光经济补偿金19109.25元。


    2.

    兼职用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实践中,兼职用工是社会团体中普遍的用工模式,甚至有些兼职人员未领取报酬。因兼职关系同社会团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对外工作中极易产生风险隐患,尤其是兼职员工对外导致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给社会团体造成损失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仍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存在实质用工关系的风险。


    【案例】


    根据案号为(2021)鲁10民终2942号的裁判文书显示,于顺德于2003年1月1日入职教育教学服务社,双方签订的虽为《劳务协议书》,但协议明确载明于顺德需要遵守教育教学服务社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于顺德接受教育教学服务社的管理,于顺德从事的工作系教育教学服务社业务组成部分,教育教学服务社每月支付于顺德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依附关系,应认定于顺德与教育教学服务社建立了劳动关系。教育教学服务社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确认需依据客观事实,于顺德与教育教学服务社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人身依附关系,能够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关于确认双方系劳务关系的内容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2003年1月至2020年7月间于顺德与威海市教育教学服务社存在劳动关系;二、威海市教育教学服务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37000元。


    3.

    志愿者管理的风险


    社会团体在志愿者用工方面的风险主要涉及志愿者的意外伤害、志愿者的服务性质、同社会团体的合同关系、志愿者津贴等同金钱相关的纠纷。本文主要从社会团体志愿者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表明,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志愿者组织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志愿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适当的赔偿和保障。


    【案例】


    根据案号(2019)粤0115民初1352号的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5月1日,阳光促进会举办第二届志愿者讲师公益演讲比赛,原告及被告覃奇均为被告阳光促进会本次公益活动的志愿者之一,同时,两人亦是被告阳光促进会的注册志愿者。被告覃奇使用酒店无人看管的推车搬运物资,造成原告受伤。众邦酒店作为推车所有人,将推车置于无人看管之地,且未明示标识注意安全等字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0881.43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覃奇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未有证据证明阳光促进会明确拒绝覃奇的帮工,且覃奇在本案中未见明显故意及重大过失,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帮工人即阳光促进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众邦酒店提供案涉活动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判定阳光促进会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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