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杨妞花,一个被拐卖的贵州女孩儿,在被拐28年后,亲手将人贩子送上法庭。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她垂头丧气、双手发抖,整个庭审过程她的头没有抬一下,我能感觉到她心里面是害怕的,感觉到了恐惧。除此之外,她没有任何表达,没有任何道歉,也没有认错。”——杨妞花。
事实回顾 JAVY LAW FIRM
图/新华社客户端视频截图,余华英此前受审画面
余华英,1963年出生于云南。20多岁外出打工时,余华英结识了情夫龚显良。同居期间,余华英生下一个男孩。他们通过中间人把自己的亲骨肉卖到了河北邯郸,换得了5000元赃款,从此二人开启了拐卖儿童的罪恶之旅。 自1993年起,余华英伙同丈夫王加文或情夫龚显良,至少拐卖了17名儿童。这些儿童均从西南地区被拐卖至河北邯郸 。他们来自12个家庭,其中有5个家庭被余华英一次拐走2个孩子,有的孩子被她拐走后中途遗弃。 2023年7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罪案。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华英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发现余华英还涉嫌拐卖其他儿童的犯罪事实,有漏罪未处理,贵州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4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案一审重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阳市中院认为,余华英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7名,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及其严重,应予以严惩,虽有坦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律释疑 JAVY LAW FIRM
1. 余华英出卖自己的子女是否构罪
毫无疑问,这当然构成犯罪。“出卖”亲生子女和民间送养行为二者截然不同,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这可以通过综合审查进行判断。 而在此案中,余华英通过中间人以5000元报酬出卖亲生骨肉,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主观上具有出卖儿童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应认定为是犯罪。 2. 判处余华英死刑是否适当
拐卖儿童行为太过恶劣,在刑法中本身即是重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在三人以上,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死刑。余华英案,无论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还是从给被拐卖儿童家庭造成的影响来看,都应该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时候,法院判决死刑已没有任何问题。发回重审期间,被拐卖儿童的认定人数不降反升,维持死刑基本是必然结果,即使上诉,极大概率依然是维持原判。 笔者以为,从公开信息看,余华英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至少有两个。 第一,拐卖儿童的人数众多。就在去年4月27日,轰动社会的张维平拐卖儿童罪案落下帷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命令,对张维平执行死刑。这样一个轰动全国的拐卖儿童案,主犯张维平被认定拐卖儿童的人数是9人,已经属于刑法所描述的“情节特别严重”。截至目前的司法进程,余华英可能被认定拐卖儿童的人数已经高达17人,举轻以明重,只此一个情节,已足以对余华英判决死刑。 第二,造成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死亡等严重后果。其中亲手将余华英送上法庭的杨妞花,1995年杨妞花被拐,她的父母因受不了打击在接下来三年内相继离世。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即使被拐卖的儿童只有一个人,如果造成被拐儿童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被判处死刑。 “我做过很多次幻想,我丢了之后,爸爸妈妈可能感情发生问题了、离婚了,有了各自的家庭,所以没有找我。还有一种可能是他们生了一个男孩,儿女双全,就没有拼尽全力找我。也可能我确实是被卖掉的,这些我全部都想过。”杨妞花唯一没有想过、没有做好准备的可能,是爸爸妈妈因为失去她,去世了。(据央视网报道) 余华英拐卖的每一个孩子,背后都对应着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和一个又一个被摧毁的人生。笔者看来,杨妞花父母的去世时间和孩子被拐卖的时间间隔非常短,虽然没有看到在案证据,但相信这和孩子被拐卖一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即使从这个角度讲,也足以判决余华英死刑。 3. 为何原审判决死刑后,二审还要发回重审?
法律惩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原二审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二审中发现余华英存在“余罪”,即原判决遗漏了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为查清余华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这是为了更好的惩治犯罪;其二则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这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体现。若二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就只有一次审理机会,受制于二审终审制,该部分权利则得不到救济。此案件发回重审给予了被告针对此部分“漏罪”上诉的机会,更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笔者认为,即使是余华英这样罪大恶极的人,国家的法律也会保障她的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家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4. 本次重审后,余华英表示上诉,二审法院可否再次发回重审? 不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再次发回。此规定的建构在于节约司法成本,杜绝循环审判,否则无限制的发回重审务必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案件审理程序的无限延期。 结语 JAVY LAW FIRM 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老师曾说过,“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有多少家庭因此支离破碎,有多少父母因此终身抱憾。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余华英这类典型案件更要“重办”、“特办”,在社会形成威慑。只有让国人在一桩桩一件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激发潜在犯罪分子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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