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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之六——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10-22


    (五) 社会团体注销的法律风险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注销登记可以分为正常注销和违法被撤销后的注销。正常注销通常发生在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清算程序以及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登记程序。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程序包括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注销事项,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并交回相关证件和印章。


    而违法被撤销后的注销则发生在社会团体因违法行为被撤销登记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社会团体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等,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无论是正常注销还是违法被撤销后的注销,社会团体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注销程序。其中的原因在于只有当社会组织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后,其主体资格才会完全灭失。注销登记是一个法律程序,标志着该组织已经彻底停止运营,并且其法律地位已经完全消失。此时,该组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权利和义务,其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终止。据此,本部分重点讨论实务中主要存在社会团体的注销风险。


    1.

    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风险


    行政机关针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采取的撤销登记手段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一旦社会组织因违规而受到此项处罚,其将失去继续运作的资格,仅限于执行清算、办理注销手续及参与法律诉讼等必要程序,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若社会团体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和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除非进行了注销登记。这说明社会团体在注销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完成清算,否则无法完成注销程序。根据(2023)皖04民终162号中可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组织撤销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撤销登记的定性问题”明确规定:“撤销登记属于行政处罚。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


    【案例一】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可知,2020年6月,国办督查组及山东省潍坊市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潍坊市某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存在利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垄断资料员、见证员培训发证并收取费用,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变相收取费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借用政府行政权力垄断铭版制作业务并收取费用,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大量款项等违法事实。2021年6月,潍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该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西省景德镇市某促进会成立后,其法定代表人、会长于某某因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之后该促进会工作停摆、失序失管,多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部分人员打着促进会旗号四处活动、招摇撞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2022年1月,景德镇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江西省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联合公安、商务等部门展开情况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

    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风险


    社会组织的清算注销工作是严谨的系统性工程,其中涉及方方面面。


    第一步先形成清算决议。社会组织必须依照其章程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通过正式决议来启动解散和清算程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社会团体的解散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批准,并制作成会议纪要。


    第二步是成立清算组织。通常情况下,清算组织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组织的关键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会员代表等构成。相反,那些在成立时需要前置审批或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与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这类清算组织通常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的代表、资质齐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成员、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为确保清算工作的公正性,任何与社会组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任何可能对清算结果产生偏见的利益相关者,均不得担任清算组织的成员,遵循了回避原则。


    第三步开展清算活动。成立清算组后,其需严格执行其职责,执行以下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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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处置清算财产。社会组织在清算过程中,首先应对清算费用进行支付,随后按照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如果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社会组织仍有剩余财产,那么这些剩余财产的处理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社会团体一旦终止,其剩余财产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于支持与该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最后,社会组织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必须制作《清算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在清算报告得到认可之后,社会组织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或亲自到办事大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样的流程是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保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办理注销登记是社会组织正式解散的最后一步,完成这一步骤后,该组织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案例】


    (2021)鲁05民终354号中提及某创业协会因未参加年检被民政部门注销,即便被行政部门注销,创业协会的债权债务并未了结,其清算责任人仍负有义务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并在清理结束后公告协会终止。因此,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并组织对协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创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其解散前的清算程序和清算方式等问题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业协会在成立后未设立自己的账户,在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后其对外债权债务未终结的情况下,能清算而未进行清算,导致后来因账册、财产文件丢失而无法对协会收支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创业协会在注销后仍继续有清算行为之外的经营行为,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不作为行为,该行为导致岳希峰在创业协会的会员费无法进行核算并造成其损失的结果,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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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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