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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合规 | 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之三——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08-30


    (二) 社会团体收费风险


    实践中,以费用的性质作为区分标准,可以将社会团体收取的各项费用分为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费。不同类型的费用对应不同的法律风险,由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规制,本部分将逐一讨论各类型收费面临的法律风险。社会团体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宜以降低法律风险为导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公正性。


    1.

    会费风险


    (1)

    会费标准具有浮动性的风险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三条规定,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此处提醒社会团体注意的合规风险,即不得采用“基础会费+浮动会费”的形式制定会费标准。实践中出现过部分社团在制定基础会费标准的前提下,再依据其他因素(比如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浮动会费标准,最终收取不同额度的会费。此类会费标准因具有浮动性而存在无法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进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2)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程序违法的风险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四条、第五条针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作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会议形式方面,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表决权比例及表决形式方面,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公示程序方面,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3)

    超过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风险


    以上两点是会费标准的制定环节中的常发法律风险,实际的会费收取环节中亦存在法律风险,典型为部分社团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超过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案例一】


    深圳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协会的《章程》规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以及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8000元;(二)副会长单位、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3000元;(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协会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协会按照会员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辆数量来计算会费,按每台车200元/年收取会费,一共超出《章程》标准多收取会费466,600元。上述违法行为被深圳市民政局给予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协会主动退还多收取的466,600元会费,因此不涉及违法所得)


    【案例二】


    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期间,除按照《深圳市出租汽车协会章程》标准收取会费外,还按照会员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辆数量乘以25元/每辆车/每年重复收取会费,违反章程规定标准多收取会费1 033 100.00元。深圳市民政局作出警告处罚。


    (4)

    会费票据管理风险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七条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案例】


    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开具的票据显示协会收取会费及培训费开具的票据为普通收据,不是国家规定的正规会费票据和发票,该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规定,南宁市民政局对该协会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会长(法定代表人)。


    (5)

    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案例】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向浙江省反馈了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发现的问题,督查发现,萧山区工程运输车协会、高新区(滨江)工程车自律协会在办理验车手续时,变相强制物流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杭州市民政部门迅速约谈两家行业协会负责人,暂停协会工作,要求重新核实会员、制定会费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变相强制入会并收费行为。同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协会进行审计,并将根据实际调查及审计情况,依法对协会和相关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强制收取的会费,截至2020年12月15日,萧山区工程运输车协会已完成费用清退,其中720元年费项目已退还41家企业合计420840元,3000元保证金及与协会业务不相关的个人支出项目已退还213家单位合计639000元。


    2.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般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具体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社会团体设立收费项目时,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社会团体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社会团体在具体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2)

    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风险


    实践中,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二,一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团体利用法定职责违规收费,二是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将社会团体的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案例一】


    连云港市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未与市场监管局脱钩,协会会长由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该协会利用租赁市场监管局办公场所的便利开展代办营业执照等中介业务,并借机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且会费支出结构不合理。2018年至2019年,该协会共收取会费952万元,其中会员活动费支出仅占2.2%,其余大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房屋租金,且向市场监管局支付的房租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存在变相利益输送。针对上述问题,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加强基层协会在规范会员入会和会费收支等方面落实情况的自查检查,持续规范协会收费行为。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及下设7个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0日搬离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场所,市场监管局退回房屋租金30.05万元,在协会兼职的公职人员全部撤出。赣榆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通过登门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联系会员20766户,对申请退会的全部办结退会退费手续。


    【案例二】


    杭州市萧山区、高新区(滨江)交管部门将工程运输车协会验车手续作为工程车通行证审批业务的前置条件,却未在办事指南中公开列出。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杭州市组织开展工程运输车协会清理整顿。要求全市12家工程运输车协会全部暂停各项活动,在2020年底前全面做好重新核实会员、制定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等工作。对逾期不能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协会,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活动6个月,并在2020年度检查中做不合格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撤销登记。此外,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取消与协会有关的通行证办理前置条件,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通行证办理流程和标准,依法依规办理工程运输车通行证。


    3.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开展评比活动收取费用的风险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原《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案例一】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在开展2013-2014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另于2013-2016年期间,违规开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中国建筑装饰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及中国建筑装饰优秀专业化设计机构评介活动、全国有成就的资深(室内建筑师、住宅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和杰出的中青年(室内建筑师、住宅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陈设艺术设计师)评价活动等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共收取费用25119040元,支出20807780.4元,违法所得共计4311259.6元。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311259.6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践中也常出现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活动招致行政处罚的情况。


    【案例二】


    东莞市餐饮行业协会2020年8月至11月举办“东莞市钻石名菜评选活动”,评选出“2020东莞钻石名菜”“2020东莞钻石名点”“2020‘寻味东莞’地标名店”等11个奖项。活动中,通过评选活动收取参评会员单位宣传费和餐费92.99万元,活动支出95.36万元,属于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风险


    除上述开展评比活动收取费用的风险外,社会团体在开展其他经营服务性活动时,亦应注意以下风险:


    第一,会议论坛收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委托合作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三,职业资格认定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

    其他收费


    除上述典型收费风险外,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列出了16项违法收费行为,社会团体在运营过程中同样需要关注下述收费行为的合规风险: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


    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5.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


    16.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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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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