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Part.01 案情简介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甲在处理本公司财产期间,让其助理去联系企业名下的房产售卖事宜。请托其照顾业务的乙公司表示愿意购买该房产,甲让助理联系该公司,同意由自己指定的中介公司居间撮合交易,该公司同意后,甲让自己的儿子设立一家中介公司丙,撮合这项交易,赚取中介费200万元。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指定自己儿子设立公司丙,撮合交易? 甲:为了捞点好处。 办案人员:乙为什么要购买企业名下房产? 甲:我明白乙是为了配合我工作,进而与我搞好关系。 办案人员:企业名下房产售卖的一般流程是什么?是否需要中介公司? 甲:不需要中介公司,可以直接卖。 办案人员:有无给乙谋取利益? 甲:乙曾经请托我照顾业务。
对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购买甲企业名下房产? 乙:为了与甲搞好关系,请甲日后照顾业务。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给丙支付中介费?200万元是如何确定的? 乙:是按照甲的要求支付的,我明白是甲想借此机会捞点好处。 办案人员:有无请托甲为自己谋利? 乙:请托过。
Part.03 定性结论
甲让儿子设立公司丙,收受中介费200万元,系通过增加中间交易环节实施权钱交易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规定。
Part.04 认识误区 误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公司与请托方之间完成交易,且中介费也入中介公司的账目,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正 从表面上来看,中间环节公司与交易双方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实际上是通过增加中间环节支付贿赂,掩盖双方权钱交易的本质,使受贿行为在形式上合法化。
Part.05 法律依据
1.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Part.06 启示与思考
用交易形式掩盖贿赂行为是看似“明智”,实则自欺欺人的犯罪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形式越发多样,伴之而来的利益输送手段也越来越多。如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增设交易环节,隐蔽收取请托人好处,双方“配合默契”,心照不宣,而中介公司获得的好处,就在受托人掌控之中。实质上,这类行为依然是行受贿行为,中间环节只不过是起到一个传递和隐蔽作用。 为了应对这类隐蔽犯罪行为,两高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就是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堵塞法律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说到底,还是那句古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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