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问题,体现了党中央打击腐败行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坚定决心。本系列文章聚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围绕“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突出实践、实战特性,立足侦办、辩护双方,进行案例式讲授、“攻防型”辨析、互动式研究,旨在助力读者理解掌握职务犯罪司法认定要点,提升辩护、预防技能。
Part.01 举例说明
S县启动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K公司和S县城投公司达成投资协议,并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K公司任命乙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S县城投公司董事长甲因未归还本公司职员徐某的10万元借款,遂向乙提出借钱,乙与工程合伙人李某某商量,同意借给甲15万元。而后,乙按照甲的要求向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钱款到账后,甲要求徐某将其中5万元转入甲的个人银行账户。 3个月后,乙见甲一直未还款,便与李某某商量决定,为甲今后在项目上多关照,及时结算工程款,将该15万元送给甲。后在当月的一天,乙到甲办公室汇报工作,甲提及借钱的事,乙表示今后还需要其帮忙的时候多,这15万元作为感谢不用归还了,但为避免日后被调查,乙提议由他向甲再提供15万元现金,让甲安排徐某从徐某个人银行账户将这15万元转回给他,从而制造还款的假象,甲当即表示同意。 三天后,乙向甲提供现金15万元,甲于次日将该款存入徐某个人银行账户,后安排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给乙。
Part.02 谈话思路演示
办案人员要在谈话笔录中获取有利于定罪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要在笔录提纲中,提前设计好取证要点。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就是模拟演示谈话提纲,也是控辩双方的较量。
对甲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让乙支付给徐某15万元? 甲:向乙借款,还徐某钱。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存入徐某账户15万元,钱款来源? 甲:15万元是乙的钱款,由乙安排。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让徐某转给乙15万元? 甲:编造还款假象。 办案人员:为什么乙会免除债务? 甲:有求于己。
对乙问话及取证要点:
办案人员:为什么转给徐某15万元? 乙:替甲还款。 办案人员:为什么要取款15万元? 乙:交给甲,让甲安排徐某“还款”。 办案人员:与李某某如何商议“借款”给甲事宜的? 乙:(商议过程) 办案人员:为何不让甲还款? 乙:日后有求于甲,借机给甲好处。
Part.03 定性结论
甲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向乙借款真实有效,甲安排徐某向乙还款,系躲避调查、掩盖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乙为请托甲而免除了甲的债务,实际为送给甲15万元,符合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规定。
Part.04 正误辨析 误 “有借有还”就能“避免危险” 正 借还只是民事借贷关系的体现,在刑事证据标准下,要证明是否真借、是否真还。因此,银行流水中的“借还”只能掩盖表明,深挖线索,必然能揭开这层“面纱”。靠虚构事实,证明借贷关系,只是自欺欺人。
误 现金交易很“安全” 正 现金的取用都会有相应凭证,特别是当今科技手段日益发达的情况下,靠现金交易输送利益已不再“安全”。
Part.05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Part.06 启示与思考
“不动则已,只要动就会留下痕迹,就会产生证据。”这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坚信的道理,也是攻克难题的制胜法宝。这里所讲的“动”不仅指人员位置的移动,对于职务违法犯罪来说,还包括钱款的流动,哪怕是现金的取用。因此,应该摒弃侥幸心理,清醒地认识到,谎言终究是谎言,再完美的故事也有难以自圆其说的“蛛丝马迹”。 (本文的整理感谢吴念祖同学的帮助)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