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企业如何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的程序,用人单位如果直接宣布裁员,是违法的。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在整个裁员过程中,裁员方案的制定非常重要,直接关乎整个裁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裁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1)被裁减人员名单。 被裁减人员名单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哪些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确定被裁减人员名单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特别是对于要求优先保留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减或者少裁减。 (2)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裁减方案中要写清楚实施裁减的时间及步骤,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因此,实施裁减的时间至少要在裁减方案公布后的一个月,但建议用人单位在裁减方案公布后也不要用太长时间实施裁减,时间过长,容易发生很多变化。 (3)经济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只要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对于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吸收,并对裁减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用人单位必须将裁减方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报告,并不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必须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转移社会保险及档案,向被裁减人员出具离职证明等。
典型案例 案例15: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钱某等30名职工与某商场于2016年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宣布实施经济性裁员,于2018年5月10日辞退钱某等30名职工,要求钱某等30人必须在3个小时内向公司进行工作交接,交付所有与单位有关的资料,每人领取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后离开。钱某等人认为公司违法裁员,不同意公司的做法,于是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并且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钱某等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员工要求恢复工作的,裁决恢复劳动关系;部分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的,裁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第27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要件进行裁员,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企业防范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慎用经济性裁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的要求非常高,很多时候,很多企业的裁员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一旦被裁掉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企业将损失惨重。因此,企业一定要慎重使用经济性裁员。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既包括实体性要件也包括程序性要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很容易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2. 注意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稳定,及时向政府部门备案。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由于涉及人员比较多,特别是裁员人数非常多时,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注意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稳定。 特别是一些大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当地影响很大,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企业事先一定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3. 裁减人员时优先保留的人员。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具体裁减哪些人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应该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保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当对这种预期予以保护。而且这类劳动者往往是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为本单位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应予保护。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比较强,一旦失去工作,整个家庭将陷入严重困难,为了社会的稳定,企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4. 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延续了《劳动法》第27条规定的精神,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之所以规定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主要是因为: (1)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因为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并不是因为劳动者违纪违法等过错行为,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经营情况好转,需要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比较熟练,容易适应,对用人单位并不是负担; (3)可以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进行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必须通知被裁减人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如果其他人员条件比被裁减人员条件好,企业就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5.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情形。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裁减,对于下列人员,企业不得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未完待续) 本文节选自《企业裁员、调岗调薪、内部处罚、员工离职风险防范与指导》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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