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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新《公司法(2023修订)》实务应用指引(二)

    发布时间:2024-01-12

    本文接新《公司法(2023修订)》实务应用指引(一),将继续为大家对新法修改的相关情况做出实务解读。


    十、


    公司治理


    可能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公司的治理问题。治理畅,则事业兴;治理乱,则责任重。本次法修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重大调整,包括“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设置及其相应职权,是必须注意的地方。但新法就职权的划分,仍然是混乱,比如竟然取消了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项。


    1

     股东会


    (1)无论公司类型,名称统一于“股东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决议名称与以往不同,都是“股东会决议”。


    (2)不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只有一名股东,和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可以不设股东会。


    (3)职权:股东会的职权中删除两项法定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在董事会职权中,保留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该项职权在董事会中也取消了)。


    笔者的实务建议是:两对词组(经营方针V.经营计划,投资计划V.投资方案)虽然可能傻傻分不清,但建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并在定义的基础上划分该等事项的权限。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投资、预算、决算”,无论是“方案、方针、计划”,都是关系生死存亡的大事,是公司的灵魂,怎可不议,怎可没有?!


    (4)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也应当是公司重要的经营方针/计划/方案,下放给董事会当然是可以,单列出来,似乎是该条的其他法定职权不允许下放,但想不通其道理。


    建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制订发行债券方案,仍由股东会决议批准。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笔者注:新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称谓)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法中,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一位成员,享有一票投票权(在董事会),法定权限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及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实务应用中关注:


    (1)职权:见上述“股东会”部分。


    (2)人数:一名董事,或三人以上,不设上限(过多了也影响效率吧?)。


    (3)重新定位董事会性质:删除“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看来立法者的意思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监事会一样,都是公司的平等的治理机关,不需要谁向谁负责,尽管,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但在新法制度下(第71条2款),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是要负赔偿责任的。


    (4)复数法定代表人:根据新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从此规定来看,好像是中国公司法赋予了中国公司的复数代表人制度。因为,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多名董事执行公司事务,而法律也未规定只能设置一名法定代表人。如果这不是立法者原意的话,则属于立法漏洞。


    (5)职工董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


    (6)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这是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变革,从此后,在公司中以往常见的监事会或监事可能就看不到了,它将取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法律未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人数,笔者理解,三人以上的单数,比较合适。关于审计委员会,笔者的理解与建议:(i)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审计与财务审计不同,其作用是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ii)对于董事会人数较少如只有三名董事的公司,似乎设置两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也不合适,不如还另设置一名监事;(iii)如前述,设置董事会人数时,应考虑与是否设置监事(会)联动才行得通。


    (7)在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应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8)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i)不是必设。但在实务中,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规范治理更受期待,建议设置。(ii)如果设置,法律规定了有些董事会决议事项还要先经其通过(第137条)。感受是该项职权规定也是多次一举,毫无意义,徒增繁琐与掣肘,因为,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已经足够——什么事情是不能议的呢?!


    (9)取消“执行董事”的称谓,统一名称为“董事”。笔者认为这种修改也是多此一举,叫执行董事让人一目了然,可知该公司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在统一称为“董事”,令人迷茫。


    (10)董事的辞任与解任:董事可以辞任(第70条),当然可以被解任(第71条)。


    (11)董事赔偿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下称“公司法解释(五)”) 第3条规定的“补偿”制度不同,新法第71条2款的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被解任,则被解任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令人大惑不解:(i)聘任与解任本就是股东会的职权,何需必须说出的理由(尽管必定有理由)?(ii)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难以判断;(iii)股东会做出的决议解聘,为何要公司赔偿?公司赔偿后,是否可向投赞成票的股东追偿?(iv)董事可能有报酬,补偿足矣;(v)董事不是劳动者,有无必要动用赔偿制度给予如此强的保护?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无)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无)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无)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无)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法解释(五)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3

    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


    实务应用中注意:


    (1)无论公司类型,都可以不设置监事会,甚至监事,这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变革。本来,很多监事的设置也没有意义,如家族成员设立的公司。


    (2)设置监事会的话,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设上限。


    (3)从法条逻辑上看,在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简化为股东→董事(→经理),不存在审计委员会,也不存在监事,甚至也不需要经理(有限责任公司)。


    (4)监事会决议的通过票数改“半数以上”(包含本数)为“过半数”(不含本数)。


    (5)增加监事会职权: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6)麻烦的是,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如设一名董事(无法设置审计委员会),就要设一名监事。或者,在此类公司,只能是增加董事成员设置董事会,在其中再设置审计委员会,从而可不设监事(会)。


    (7)从法条逻辑结构上看(第121条、第133条、第137条),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如果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也不需要设置监事会了。笔者对此很是担心,如此弱化监督,真的好吗?此外,如果说在上市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仍需要设置监事会,如何协调该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8)关于新法审计委员会的制度设计,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换汤不换药,倒不如是否设置,归入公司自治范畴,除了特殊类型的公司(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国有公司、规模较大的公司、股东人数多的公司),全由股东(会)决定。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无)

    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4

    经理


    应用中应注意:


    (1)新法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经理职权的列举性规定,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笔者建议,为权责明晰,在公司章程中应列举式规定经理的职权,并可以根据需要,由董事会通过决议形式适时授权。


    (2)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经理,其他类型公司应设经理。


    2018公司法

    2023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5

    中国共产党组织


    新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根据新法第170条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关于党组织在新法制度下的理解,笔者认为:


    (1)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党组织章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3)党组织的工作开展: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该等事项必须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4)党组织与其他公司治理机关的关系:党组织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家出资公司如何理解和应用新法规定,可学习文件: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2010-06-05)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2017-04-24)

    (3)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2月30)

    (4)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05-30)


    6

    公司治理结构的类型化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可以做如下类型化(图示)。


    要注意:①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②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应设经理;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为3人以上;④符合法定情形,还应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⑤国家出资公司均须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作为法定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


    (1)类型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1.png


    (2)类型二: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


    图片2.png


    (3)类型化三:国有独资公司


    屏幕截图 2024-01-11 142451.png


    (4)类型四:其他类型公司


    图片6.png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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