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末世界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全国人民在时紧时松、时近时远、时平和时突兀的防疫活动中沉浮着、生存着、挣扎着、适应着。但随着防疫工作的习以为常,人们也发现各种各样与防疫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层出不穷。
5月20日,郑州大学一女生深夜翻墙出校与男友约会感染新冠,致学校5000人被隔离。5月21日以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6月14日,北京“天堂超市酒吧”引发聚集性疫情,已被当地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目前也有许多自媒体从各种角度分析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可能承担的法律罪责,但这些分析几乎都是基于官方简单的通报和大量的网络传闻而作出的臆想和猜测,在没有也不可能有充分、准确的证据前提下,给出明确完整的法律判断,这无疑会令大多数读者不知所云,无所适从。
其实,防疫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防疫大环境下,大量出现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防疫中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呈上升态势,成为涉疫犯罪的导火索。这些矛盾纠纷包括家庭纠纷、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投资纠纷等。通过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疫情期间,防疫工作人员要履行保卫公共安全的职责,但是普通大众却更向往自由。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在疫情防控中一些地方的防疫人员把“硬核”的抗疫行为变成了“硬来”,走上了简单粗暴、矫枉过正的极端,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愤慨。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一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来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比如他们利用疫情期间居民空闲时间较多,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加深,实施网络诈骗。或者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等生活物资市场需求大,为牟取暴利,生产不达标的口罩等。如果这些冲突和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很有可能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二、防疫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防疫工作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处理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时,还是应该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能因为防疫而随意扩大刑法解释。
谦抑性是刑法的灵魂,是维护刑法严肃公正威严公信的重要准则。因为防疫的原因,执法人员和相对人都处于身心俱疲的状态,在交流过程中都难免会出现过分的语言和变形的动作。近日网上爆出从上海返回南昌的江西籍大学生,因对隔离酒店的价格和条件提出质疑而被防疫执法人员强行带走事件。虽然这起事件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但也充分表现出来其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违法犯罪迹象。
(二)坚持“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原则,不能因为防疫而草率办案。
充分确实的证据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我国刑法认定犯罪行为的唯一标准也是犯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在防疫期间,因为人力、急迫程度、工作精神压力等等方面的原因,会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存在 “大方向正确,小瑕疵无所谓”的心理,从而可能错过调查、调取证据的最佳机会,从而导致案件处理出现证据上的缺陷,甚至会埋下冤假错案的隐患。
(三)坚持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因为防疫而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能体现有效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又能防止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或者利用职权操纵刑事审判的情况出现。对防疫中出现的违法犯罪处罚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让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处,但也应避免因个别人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当地的防疫形势而被某些领导要求加重处罚的情况出现,这同样会埋下冤假错案的隐患。
三、律师应对防疫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
在处理防疫工作中违法犯罪案件时,律师既可能是作为与主流社会立场相对立的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也可能是以受害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无论身份如何,律师在应对防疫工作中违法犯罪案件时,还应该不忘初心,坚守职业操守。
(一)坚持辩护人立场,从无罪或者罪轻角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则不论该嫌疑人做出过什么行为,甚至其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比如故意放毒或者提供虚假核酸报告等,作为律师都应该坚定地坚守辩护人的立场,从无罪或者罪轻角度寻找维护行为人合法权益的空间,让其罚当其罪,真正有罪的人能认罪伏法,无罪的人能够免于刑责。
(二) 坚持依据证据发表法律意见,不随意给行为人的行为下结论。
法律界有句格言,“法官慎言,律师善辨”,说明律师思维活跃,言辞犀利。这一说法也往往会引导一些年轻的律师同仁喜欢高谈阔论,无的放矢。尤其喜欢对一些捕风捉影的事件进行评头论足,以种种假设的条件对案件进行分析评论,但结果往往会因为没有掌握翔实的证据材料而与案件真实走向大相径庭。因此,律师还是应该首先打牢自己的法学理论功底,对经手的案件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和认证,根据证据厘清办案思路,认准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实现诉讼目标。
(三)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律师的特殊地位要求我国的律师不仅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更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防疫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参加各种防疫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各类有关防疫案件的处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更不能忘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对我们掌握或者知晓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自觉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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