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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东平
嘉维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新京报文娱近期报道一起二年前的著作权纠纷案:2016年1月,系列小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对《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2019年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二审判决认定,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九层妖塔》的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判令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赔偿天下霸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针对案情,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剧本改编,是尊重市场还是尊重作者?
笔者不由想起美剧《老友记》一个情节,Joey作为表演者,在肥皂剧《我们的日子》中担任主角,不免得意起来,经常在表演时随机改变编剧创造的台词。次数多了,编剧不免生气,他没有像小说《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将改编电影的相关主体告上法庭,而是直接在剧本中安排的Joey主演角色的“去世”----就这样,主角Joey在中途被剧组炒了鱿鱼。
法律是行为准则,逻辑是思想指南。新京报提出的问题,首先得看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得更为明确,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剧本改编,尊重市场还是尊重作者?这个问题是有答案的。
剧本改编,从权利的缘起和法律规定来看,都应该尊重作者。但剧本改编毕竟是市场行为的一个环节,商业利益的属性与要求,也决定其必须尊重市场和观众,并从迎合观众的兴趣爱好方面去改编,进而突破作品的完整性,甚至改编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导致尊重市场与尊重作者发生冲突。
根据法律的规定,剧本改编在尊重市场与尊重作者发生冲突,显然应该尊重作者。不过,文中提到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区区5万元的精神赔偿,能够使剧本改编的相关利益方在巨大的市场利益和诱惑面前,在尊重市场与尊重作者发生冲突时,选择“尊重作者”吗?
老友记中的Joey,在“意外死亡”之后,大概率是不会不再尊重编剧的台词的。从这个无名无姓编剧保护自己创作台词的“神操作”的效果来看,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前预防和自济,可能比单纯的事后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更有效。对国内的著作权人来说,自济也简单易行:请一个擅长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设计、草拟一个更完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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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与合规、兼收并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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