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完整包含他人知名品牌;
一个企业,同时摹仿多家他人商标。
当“巧合”的借口被层层剥开,
国知局裁定:不予注册。
一、缘起:一瓶“生力仙泉”,牵出一场品牌保卫战

2024年,嘉潍律师事务所杨泗苹律师团队在为生力啤酒(亚洲前三大啤酒品牌)日常商标监测中发现,一件名为“生力仙泉”的商标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申请人是一家位于广东博罗县的饮用水厂,指定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能量饮料;苏打水”等。
“生力”——这个源自菲律宾、在亚洲乃至全球啤酒市场享有盛誉的品牌名称,完整地出现在了另一家企业的商标中。
该商标与生力公司的“生力”核心品牌,不仅文字高度重合,且指定商品高度关联——一个是啤酒,一个是矿泉水、饮料,两者同属饮品领域,销售渠道、消费群体高度重叠。
如果放任这件商标注册,消费者看到“生力仙泉”矿泉水时,会不会误以为这是生力公司推出的新产品?
一场品牌保卫战,就此拉开序幕。
二、交锋:是“巧合”,还是“蓄意”?
案件进入异议程序后,被异议人很快作出了回应,核心抗辩只有两个字:
“巧合。”
被异议人称,其企业名称中本就含有“生力”二字,“生力仙泉”是其企业字号的自然延伸,与生力公司的知名品牌无关,纯属“无心之失”。
乍一听,似乎有理有据。
但专业的商标代理人知道,要揭开“巧合”的面纱,不能只盯着这一个商标,而要看向更远的地方——被异议人名下,还有其他商标吗?
答案,很快浮出水面。
三、破局:一个“攀附者”的完整画像
我们调取了被异议人的全部商标申请记录,一幅完整的“攀附者”画像逐渐清晰:
除了“生力仙泉”,被异议人还申请了:
“罗浮冰泉”——与广东知名景点“罗浮山”高度近似;
“蜜露仙泉”——与他人已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高度近似。
一个饮用水厂,在短短几年内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不谋而合”的商标。
这,还能叫“巧合”吗?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单一案件的“巧合”或许难以证伪,但当同一个主体的名下出现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时,“巧合”的解释力便荡然无存。
这不是偶然,这是模式。
不是无心,而是蓄意。
四、裁定:国知局明确——“扰乱秩序,不予注册”
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全面支持生力公司的异议主张。
裁定书明确指出:“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罗浮冰泉’、‘蜜露仙泉’等。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国知局最终裁定:“生力仙泉”商标,不予注册。
五、启示:品牌保护的三个“必答题”
本案的胜利,为品牌权利人带来三点重要启示:
1. 品牌监测,不能只看“同名”
很多企业只盯着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商标,却忽略了“完整包含”的情形。
“生力”与“生力仙泉”——后者完整包含前者,且指定商品高度关联。这种情形,同样会造成市场混淆。
监测的边界,应该延伸到“包含关系”。
2. 恶意举证,不能只看“这一个”
面对“巧合”的抗辩,最好的回应不是争论,而是呈现“案件全貌”。
当被异议人名下出现多件摹仿他人知名标识的商标时,单个案件的“巧合”解释,便不攻自破。
让证据说话,让模式现形。
3. 维权行动,时机至关重要
本案中,生力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抓住了维权的黄金窗口。
商标维权,时间窗口稍纵即逝。早一步,成本更低;晚一步,积重难返。
监测要早,行动要快。
每一件知名品牌的背后,都是长期投入、精心经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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