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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律业绩 | 王子畅律师团队承办一起涉灾补偿款案件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5-11-07

    近日,由嘉潍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王子畅、律师王启明、律师助理白贤鹏承办的丁某涉嫌财产犯罪案件,经律师团队精准研判、多轮专业辩护,成功将案件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贪污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将刑期从三年以上变更为一年四个月,既维护了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彰显了刑辩律师在案件定罪与量刑中的关键作用。


    一、案件起点:诈骗指控下的量刑困境


    2024年9月,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其家属委托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发现丁某被指控与他人共同虚报精养鱼池面积,骗取永定河流域洪灾后的蓄滞洪补偿款。若按诈骗罪定性,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丁某涉案金额,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辩护破局:身份与款项的双重定性


    团队律师助理白贤鹏在阅卷中首先敏锐意识到,案件的核心突破口或许隐藏在两个被忽略的关键事实中:一是涉案款项的性质——并非普通公共财物,而是2023年永定河流域洪灾后,中央与市级财政共同拨付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属于专款专用的防汛抗洪补偿款;二是共同犯罪中发起者、关键执行者——某村原“一肩挑”干部李某的身份特殊性,其在补偿款申报中负责协助政府核查、上报受灾情况、签字盖章,并非单纯的村民自治事务。


    律师团队随即围绕“罪名定性”展开深度论证,形成多份律师意见提交检察机关,核心辩护观点聚焦两点:


    (一)共犯李某的主体身份:属于“拟制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贪污罪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本案中,李某作为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蓄滞洪补偿工作中受镇政府委托传达补偿政策、核查受灾情况真实性、在补偿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配合第三方评估公司开展工作,承担的职责远超村民自治范畴。这些行为本质是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


    (二)案件性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救灾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量刑而非诈骗罪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及“侵犯公共财物的同时是否侵犯职务廉洁性”。本案中,丁某等人能成功骗取补偿款,关键在于李某利用其协助政府核查、上报的职务便利隐瞒关键事实,帮助丁某等人完善虚假材料并通过审核。


    涉案款项作为防汛抗洪专项资金,属于法定“公共财物”,李某与丁某等人的共同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更破坏了基层干部的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需要保护的核心法益,而非仅侵犯财产权的诈骗罪。


    三、辩护成果:审查起诉阶段的关键突破


    经过律师团队多轮沟通、提交详细的法理分析与证据梳理,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案件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贪污罪。同时,律师进一步提出丁某的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综合以上情节,检察机关最终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这一结果大幅降低了丁某的刑期及对丁某家庭的影响,实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目标。


    四、审判攻坚:平衡情节与社会危害,坚守罪轻辩护底线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对涉案款项的“特殊性”给予高度关注——蓄滞洪补偿款是保障受灾群众灾后重建的“救命钱”,专款专用,任何骗取行为都将损害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


    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一方面坚持贪污罪的定性框架,重申丁某的从轻情节,另一方面也理性回应法院对款项性质的考量,认可救灾款的严肃性,请法院在量刑时平衡“情节与危害”,给予宽严相济的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贪污罪的罪名认定及丁某的多项从轻情节,但考虑到救灾款的特殊社会意义,未适用缓刑,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尽管未获得缓刑,但丁某的刑期仍远低于诈骗罪可能面临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效辩护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五、以案释法:有效辩护与法治警示的双重价值


    (一)对刑辩律师:精准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基石


    本案的辩护成果,源于律师团队对“细节”的挖掘——若忽视涉案款项的“救灾属性”与共犯的“职务身份”,仅围绕诈骗罪进行辩护,当事人可能面临更重刑罚。这提示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跳出“金额即量刑”的单一思维,从罪名定性、主体身份、行为特征等多维度切入,才能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路径。


    (二)对基层干部与群众:敬畏法律、守住底线是根本


    基层干部手中的“签字权”“审核权”是公权力的延伸,绝非谋取私利的工具。作为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公职人员,更不能因亲属关系、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破坏职务的廉洁性。广大群众也切勿因“随大流”“试一试”的贪恋,触碰法律红线。无论是手握公权的基层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敬畏法律、守护公共利益。


    结语


    一起涉灾补偿款案件的辩护,既是对法律适用的精准诠释,也是对“有效辩护”价值的生动体现。嘉律师的目标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希望通过专业工作推动案件实现罪刑相适应,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社会的检验。未来,嘉律师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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