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发东律师、屈路平律师在为王某某(化名)涉嫌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中,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严谨的办案态度和有效的沟通协作,仅仅历经短短的20天时间,在检察机关最初量刑意见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情况下,成功促使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第一时间阅卷分析并快速起草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本案移送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涉案金额初步认定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检察机关曾考虑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5年6月16日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次日即迅速完成阅卷工作。 通过深入细致分析案卷材料,并结合公开渠道获取的案发时段涉事商家的促销信息,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案涉行为时值春节促销期间,被盗物品价格普遍1-3折,尤以1-2折居多,但侦查机关对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畸高,未能客观反映当时实际的市场价格折扣因素。此外,案卷笔录中明确记载了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但并未在起诉意见书中得到认定。 基于此,徐发东、屈路平律师迅速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重点就涉案金额认定的客观性以及自首情节的法定性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并附以详实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撑佐证。 02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辩护意见,退回补侦重新认定被盗服装价格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并认可律师辩护意见,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涉事商家相关销售记录原始数据,并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物品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同时,检察机关亦认可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经重新鉴定后的价格结论认定书认定涉案金额最终为人民币7329元。 03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不起诉辩护意见终被检察机关采纳 两位律师在查阅补侦重报的案卷材料后,于当天即形成书面补充辩护意见:在确认金额显著降低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明确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已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论证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同时,律师团队也将浙江省近两年多个类案的不起诉案例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进一步支撑不起诉的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不起诉的意见,于2025年7月7日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律师辩护感想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审慎采纳专业律师辩护意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对个案公正的不懈追求,以及勇于坚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精神。 同时,辩护律师严谨仔细阅卷、综合分析判断、迅速形成辩护意见,并与司法机关进行及时、专业、理性的有效沟通尤为重要,更是推动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关键。 两位律师表示:此案从最初拟“判一缓一”到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我们深切感受到,刑事辩护工作事关公民人身自由、家庭安宁与社会评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旦接受委托作为辩护律师,唯有以高度的责任心深入钻研案卷,千方百计把案卷吃透、把问题找准、把辩护思路理清,精准把握法律条款、严谨分析论证,尽最大努力最大可能说服司法机关采纳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个案中彰显辩护律师的力量作用和使命担当。 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我们深知每一次辩护都承载着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无限期待。嘉律师刑辩团队始终恪守专业敬业精神和无我忘我的职业操守,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到最有利最圆满最无怨无悔的结果,为维护司法公正不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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