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力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满意的法律结果,也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公司解散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对于推动公司退出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该案被告建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注册资本1.2亿元。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叶某,监事为刘某,分别持有5%股份,原告韩某、曹某以及第三人闫某、卢某等六人分别持有5%股份,荣达行持有60%股份。该公司自成立起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实质开展经营活动,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主张退出公司或主张公司解散。 张力律师带领助理团队刘稚、赵璨等于2023年10月16日与当事人签署委托手续,先后向建达公司及各股东发送《律师函》,均被退回。该案于11月6日在海淀法院正式立案,因第三人股东无法取得联系,申请法庭公告送达。近日,海淀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解散,现已生效。 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救济渠道有多种,主张解散系其中之一。本案风险点在于,原告是否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同类案件被法院驳回的不乏其例。尤其是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当庭表示同意解散的情形,法院几乎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寻求和解程序于庭外解决。 作为代理律师,于本案受理之初即熟谙该制度内涵,于是诉前即发送律师函,至开庭时被告虽明确表示同意公司解散,但变数较大,故未敢放松代理工作,仍以大量篇幅论证原告已穷尽所有救济渠道,穷尽一切有利证据,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案委托人韩先生参与了建达公司筹建,受实际控制人委托被安排为挂名股东,并在另一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韩先生辞职后,因如上身份无法涤除,其应聘至一家证券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后到一家心仪的大型公司虽得以入职,但升职又出现了障碍。此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同类情形中首例主张解散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为公司退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鲜活判例。另有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涤除案,在海淀法院主持下,得以和解,顺利结案。
近日,韩先生请启功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如贵先生(字六净)书写“启体”书法两幅——“纾困于心 破局而行”,既对海淀法院破产审判庭表示感谢,同时也是对嘉律师在破产清算、公司僵局以及相关衍生诉讼领域专业素养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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