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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维律师事务所赵彦广律师承办的小秀(化名)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最终获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
湘妹子小秀,在香港成立香港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国内从事外贸生意。通过网络联系上倒换外汇的马某,哈某等人,在网络充分交流后,参照交易当日的外汇牌价,马某、哈某等人将人民币汇至小秀在国内的人民币银行卡账户内,小秀再通过公司的账户将外汇汇至马某、哈某等人指定的境外账户内。
但是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因马某等人的人民币来源涉嫌洗钱犯罪,办案机关顺藤摸瓜,查到了小秀,遂将其个人账户内的近2000万元人民币予以查封,并于2020年5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小秀抓获归案。
一、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赵彦广律师接案伊始,小秀(化名)已经被取保候审。赵律通过与小秀的交流,敏锐地感觉到本案中小秀换汇行为是不构成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的,建议不要签署《认罪认罚确认书》。最终小秀拒绝了签字。这为后续的无罪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赵彦广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以后,脑海中就一直回旋着一个关键问题:本案的换汇行为主体是谁?小秀还是香港公司?
从本案的行为过程来看,虽然换汇的具体行为人是小秀,但小秀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完全可以代表着公司的。从资金来源来看,小秀支出的全部外汇都来自于公司而不是其个人账户,换取的人民币也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公司供货商货款等。虽然回收人民币全部是用的小秀个人国内人民币账户,但小秀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账户代替公司回款尽管有违我国账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因此,基于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赵彦广律师提出了换汇主体应该是公司而不是小秀这一自然人的命题。并强调:只有在确认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小秀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才负有刑事责任。
经过赵彦广律师的不懈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机关于2020年10月将小秀从共同犯罪中单独摘出,202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地支局认定小秀将外汇卖予他人的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对小秀给予警告及罚款处罚。小秀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和检察机关的决定没有提起复议或者申诉。
基于当前认知差异,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涉嫌罪名后,就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研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除犯罪主体比较明显外,其余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等等都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辩护律师自己要把辩护的案件吃准吃透是作好辩护的基础,也是能及时把握好最大化委托人利益的基础。
虽然法庭是律师的舞台,但那不是律师表演个人才艺博取名利的舞台,而是委托人花费金钱去争取自身合法权利的舞台,因此如何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才是律师辩护的终极目标。
对于确定无罪的人,我们作为律师要据理力争,且应该鼓励和支持当事人不要认罪认罚。对于确定有罪的人,则一定要劝说其尽量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对于无罪的人要反复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解释,争取,对于有罪的人则尽可能地帮助办理争取谅解、积极退赔、弥补过错等工作,让当事人尽可能得到一个罪刑相当,心理也能坦然接受的结果。
赵彦广
嘉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争议解决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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