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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潍研究 | 增值税法通过,这些变化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5-01-01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增值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展。由于本次立法,总体上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因此基本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但在一些具体制度上有所完善和修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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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增值税法的制定和通过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进展


    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特别是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本身对于税收法定原则而言就具有标志性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首先,现行政策上升为法律。增值税法中的有许多规定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本次通过立法将这些政策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其次,严格限制税收立法授权范围。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删除了草案中部分原授权国务院进行规定的情形,比如草案中原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等,改为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最后,对部分必要授权立法的备案审查。比如增值税的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等,虽然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但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02

    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确保税收制度稳定


    由于本次增值税立法总体上的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的稳定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虽然增值税法与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内容增加不少,但其中吸收了很多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将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因此,从整体上确保了税收制度的稳定。比如,仍然维持现行的三档税率,即13%、9%、6%三档税率,同时对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仍实施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另外,将许多现行的相关政策,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留抵退税政策等,经完善后上升为法律,也确保了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的延续。


    03

    具体制度上有多处修改和完善,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 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直接规定在法律中。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2. 统一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仅保留3%这一档,取消了5%的档次。


    3. 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即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申请退还。但同时又规定,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选择,意味着授权国务院规定相关具体办法。当前现行的留抵退税政策,对于留抵税额的退还设置有诸多的条件,今后具体实施情况如何,要视后续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4. 减少“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同时删除了二审稿中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相较于现行的多种多样的视同销售行为,新法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大幅减少,只规定了三类视同应税交易,且没有授权规定。意味着除了这三类视同销售的行为,其余的都不再归入视同销售。


    笔者发现,在法律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将货物用于投资、以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这两类原“视同销售”行为,在新法下也未被列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对此,是意味着不再属于应税交易,还是这两类交易不再需要“视同”,而是直接属于应税交易?笔者个人认为直接归入应税交易更合理。这两类行为我们都可以将其拆分成两个同步进行的交易, 其中以货物投资,可以拆分成销售货物和以货币投资;同理,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可以拆分成销售货物和以货币分红。其中的销售货物自然属于应税交易,因此即使没有列入视同应税交易,也应按照“应税交易”中的销售货物纳税更合理。


    5. 增加了反避税措施,销售额明显偏高也将调整。对于调整销售额的情形,除了无正当理由销售额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外,新增“销售额明显偏高”的情形。从而避免纳税人故意提高销售价格,通过在关联方之间不正当调整销售额,利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优惠的方式来逃避税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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