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
  • 首页
  • 要闻资讯
  • 资讯详情
  • 嘉潍合规 | 中国社会团体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分析之五——社会团体合规指引系列

    发布时间:2024-09-28


    (四) 社会团体开展业务的风险


    1.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下列活动:一是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随着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形式、对象和内容呈多样化趋势,一些组织乱评比、乱表彰,有的甚至借机非法敛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仅没有起到推动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反而变相的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加重了企业负担,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2015年8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保留目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人社部网站进行查询。只要在保留目录内的,都属于可以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是一定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


    凡是未在保留目录内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如果确有必要开展,社会团体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全国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党中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待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地方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发生变更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除了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要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是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是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是要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冠以社会团体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案例一】


    2018年、2019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连续举办两届“天工精制”国际时尚珠宝设计大赛,评选出金奖、银奖、铜奖、最佳工艺突破奖、最佳创意奖、年度杰出企业、年度杰出企业家等奖项。活动中,通过大赛承办单位收取参赛单位赞助费共计343.8万元,活动支出364万元。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案例二】


    2021年3月2日,民政部对中华文化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文化促进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一是该会分支机构朗读专业委员会与非法社会组织“全民悦读全国阅读会联盟”共同举办“全民悦读朗读大会暨青少年朗读课文大会”,其间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53万元,违反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是该会向其下设的19家分支机构违规收取管理费,违法所得182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上述两项违规收费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35万元。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华文化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中华文化促进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因此,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是反垄断行为,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行政处罚的后果是相当严厉的,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自查自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商会本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可是实践中却由于其特殊地位和作用,往往容易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或实施者。行业协会商会基于其行业组织的特性,容易在一些市场行为中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竞争优势地位,很容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会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故社会团体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


    【案例一】


    2012年至2016年,某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48家会员单位签署执业承诺书,达成并执行了统一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标准。该监理协会在收费标准达成过程中起了组织作用,且通过“通报未执行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和“组织单位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推动该收费标准的实施。该协会的上述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市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责令该协会及其他48家会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该监理协会处以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48家会员分别处以2015年销售额7%、5%、3%的罚款,累计罚款219万余元。


    【案例二】


    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与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年3月1日至3日,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在上海举行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展会内容为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相关检测仪器及生产设备等,参展商需交展位费。大约同一时期,上海某公司与会展公司签订关于联合举办展会的协议书,约定于2006年2月15日至17日在上海举行,展会内容包括食品配料、添加剂、设备等。两个展会内容一样,时间相近,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2005年12月起,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先后向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单位发文,文中称,“本月12日,协会召开了协会副理事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单位通讯会议。参加会议的各副理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全票一致同意对上海某公司实施制裁,要求协会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上海某公司的展出活动。对已交了费用并退出上海某公司的单位,可做适当补偿处理。凡是继续参加上海某公司活动的单位,本届展会将不再分给展位”“根据大多数会员单位的倡议和协会有关决定,凡同时参加上海某公司展会的单位,本届展览会上不予安排展位,以满足更多参展企业的需求”。


    案件经过一审,协会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属于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管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擅自以协会的名义发文,限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参加被上诉人展会的做法,违反了组织招商招展必须企业自愿的原则,也滥用了其行业协会作为管理者的权力。


    法院最终判决:一、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立即停止要求其会员单位和参展商从2006年起不再参加上海某公司活动,以及对参加上海某公司的单位不予安排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立即停止对上海某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某食品添加剂生产协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网站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3.

    知识产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创作的成果享有的一项人身和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比如照片、视频、音乐等属于著作权;LOGO、字号等属于商标权;药品配方、产品外观包装等属于专利权。实践中,社会团体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方面也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社会团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经常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质,出于非营利目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实际上并非如此。


    【案例】


    2014年2月,某协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上使用了8幅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公司认为协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协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协会辩称,其使用涉案图片目的是为了呼吁公众保护文化遗产,没有进行牟利行为,是合理使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法院认为,协会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文章中,除涉案图片外并无其他内容,并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因此判决协会停止侵权并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人士 更多
    嘉潍律师事务所官网意见箱
    尊敬的网友,您好:
    欢迎登陆嘉潍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为了不断提高网站品质以及嘉潍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的服务质量,您对我所任何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均可在此提出,我们会认真聆听。期盼您在百忙之中留下宝贵建议。您的资料仅供研究参考,绝不公开,请您放心回答。
    *姓名:
    *手机号:
    1、您是从何处得知嘉潍律师事务所信息的?
    2、本网站内容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是否有其他建议?
    3、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环境如何?是否有其他建议?
    4、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有其他建议?
    5、目前嘉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满足您的需求?您有哪些更好的建议?
    6、与您联系对接的律师服务如何?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7、您认为嘉潍律师事务所不足之处有哪些?还有哪些具体的建议与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