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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维动态|赵占领律师接受南方网采访,解读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侵害了原告所属AI绘画图片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被告公开道歉不少于24小时,并向原告赔偿500元。


    据此,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接受南方网采访,解读涉案AI绘画图片“独创性”等要件认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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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AI图片及原告原贴文,社交媒体平台截图


    该案作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案情显示,原告使用AI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等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发布于某网络平台,后该图片被被告使用并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且被截取了署名水印。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虽然原告没有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设计,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和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


    如何认定AI绘画图片的智力成果和“独创性”?


    赵占领律师向记者表示,从构思涉案图片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他说,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种调整修正过程也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是原告独立完成,具备“独创性”要件。


    赵占领律师还进一步解释,如果被告通过不同的AI软件使用相同的提示词、类似的参数,且生成结果相同或者相似,按照该案的判决思路,也可能侵犯了原告对其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赵占领律师认为,该案作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对于如何判断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以及作品的创作主体具体重要的影响,短期内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体重要参考价值。“当然,随着AI技术的进步,可能AI本身逐步具备自主‘意识’,所生成的结果并非基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和参数,则对于著作权法将会带来重大挑战。”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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