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社会团体的发展现状
1. 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总体上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组织一直处于缓慢发展之中。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将社会团体划分为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及其他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这些组织的任务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宣传国家政策。该办法同时规定:凡社会团体均应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申请登记,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由省(市)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转呈直接上级政府备案。
1951年,内务部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团体登记的主管机构和程序。1956年之后,社会组织事务管理由政府特定部门统一管理转变成行业部门主管,几乎所有党政机关都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组织并承担起管理工作。到 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 44个增长到近 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 6000多个。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探索并形成多元共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进行,国家治理模式朝向现代化、民主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与此相应,中国社会组织在管理体制上,经历了从严格的双重管理体制到相对宽松的管理体制的嬗变。政府开始探索将社会组织引入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采取“鼓励+规范”的双向政策导向,社会组织也获得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从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社会的组织基础逐步实现了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国实行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在对社会组织实行行业管理的同时,由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国家还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在这一体制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进行审批和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非常有限,而且绝大多数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总体上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依然比较单一,以对社会组织的干预和管理为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背景下,社会力量获得了快速成长。为了适应这一转变,国家也开始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大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尤其是随着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持续扩大,不少社会组织从民间社会中自发成长起来。“中国社会组织在20世纪末迎来了一个规范化、常规化和法制化的有序发展新阶段。”
进入 21世纪后,社会组织的发展步入快车道,独立自主能力进一步增强,开始进行自我组织和行使自主权利,尤其在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一时期也更加尊重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2000年颁布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旨在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与社会组织相关的理念。中央层面也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如《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办法》(2004年),以及加强对境外 NGO的监管。之后,中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拓展到包括文化、教育、救助、环保、公益慈善在内的诸多领域。
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组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了一系列新概念、新知识、新要求、新发展,对社会组织的定位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之后党的历次全会,都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组织进行定位,提出明确的发展政策。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和政府在加强基层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其主导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全社会参与并积极协同配合,而社会组织是促进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落实基层自治体系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中,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以后,各部门、各地区、各领域纷纷出台政策文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制度性的指导规范和法律保障等原因,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依然面临不少困难。
2. 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现状
2023年11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3)》。
蓝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89.13万个社会组织,与2021年相比减少了1.06万个,增长率为-1.18%,这是我国社会组织总量首次出现负增长。从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看,社会团体有37.01万个,与2021年的37.11万个相比减少了0.1万个,增长率为-0.27%,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41.5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51.19万个,与2021年的52.19万个相比减少了1万个,增长率为-1.92%,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57.43%;基金会共9319个,与2021年的8877个相比增加了442个,增长率为4.98%,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1.05%。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89.13万个社会组织,与2021年相比减少了1.06万个,增长率为-1.18%,这是我国社会组织总量首次出现负增长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有社会团体有37.01万个,与2021年的37.11万个相比减少了0.1万个,增长率为-0.27%,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41.52%。
从区域发展来看,2022年,东部沿海地区社会团体数量在31个省区市中保持领先状态。其中,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数量水平较高,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社会团体数量水平在31个省区市中位居前三,分别为32318个、30804个和26342个;2022年,北京、上海的社会团体数量分别为4346个和4295个,相较于广东、江苏、浙江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有较大发展潜力。
北京、上海的社会团体数量排名靠后主要受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中西部地区,四川省社会团体拥有量较高,在31个省区市中列第五位,数量为20813个。从2022年我国社会团体发展的状况来看,社会团体的数量负增长,与新时代发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包括存在地域分布不均、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等问题。
(未完待续)
特别声明:
本文由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嘉潍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