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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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晖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股权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下)
近日,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主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承办,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股权相关涉税问题专题研讨会》在嘉律师大楼报告厅隆重召开,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曾海,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等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朝晖分享的是《股东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他指出出股东主体不同、纳税政策亦不同,并依次讲解了个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他不同主体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条款和政策。
本篇为《股权分红涉税相关问题》之下篇。
三、 针对不同主体的纳税政策
JIA LAWYER
(一)个人股东
自上市公司取得分红: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上市公司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取得分红: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公司代扣代缴,按次或按月纳税。
其他:
Ø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Ø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视为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
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Ø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那么,企业投资股票取得分红,因持股期间不足12个月缴了税,满12个月后可否就先前税款办理退税?目前,各地掌握尺度不一,北京持支持态度。
参见:北京市《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2019.11.11)
(三)其他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各自分别计算所得或收入,依法申报纳税。
※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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