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PROFILE
安鸿鹏
嘉维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秘书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参考资料:
1. 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3. 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鸿鹏
嘉维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秘书
曾任检察官、监察官
业务领域
职务犯罪辩护、财富传承管理、企业合规监管、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合规咨询。
©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