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宗霖律师收到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石某某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历时4年终获胜诉。
2019年2月25日,客户石某某找到李宗霖律师,坦言他知道申请再审希望很渺茫,但这个案子对他一生意义重大,再审是他最后一线希望。石某某陈述案情时,时而委屈愤懑,时而激动失控,时而潸然泪下,十多年的上访追讨,一、二审的接连败诉,让这位60多岁的老人心力交瘁。
2007年,中国三冶公司承包了首钢京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石某某(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转包合同),这是石某某第一次接工程,他很兴奋,认为做大国企的项目,肯定不会被拖欠工钱,便动员同村上百人组成工程队。2008年5月底,中国三冶公司和首钢京唐公司解除总承包合同。2008年6月18日,石某某以枣庄某公司的名义,和首钢京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中国三冶公司撤场前向首钢京唐公司虚报的工程量部分,由石某某继续施工。石某某按期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其他款项都已结算,但在中国三冶公司管理下施工的部分以及中国三冶公司虚报的部分工程款,首钢京唐公司称已支付给了中国三冶公司,按照合同相对性,石某某应向中国三冶公司追要;中国三冶公司称从没有分包给石某某,其和石某某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石某某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无力支付上百名村民的工钱,导致村民及家属陆续到石家讨要工钱,发生了很多不愉快的事,石某某的妻子在2014年郁郁病故。2014年,石妻去世后,首钢京唐公司向石某某又结算了一小部分,其余部分至今没有结算,即本案诉争工程款。石某某上访讨要工程款近十年都无果,最终起诉了首钢京唐公司和中国三冶公司,却一审、二审都败诉。
接受委托时,离申请再审的期限仅剩1个多月,在石某某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为了让再审申请获得河北省高院的支持,李宗霖律师申请复制查阅了原一、二审卷宗,从原审庭审笔录和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找到了对石某某有利的关键证据。
申请再审的理由,李宗霖律师选定的角度是:
1、本案原判决违反了关于中止诉讼、法官释明、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2、本案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并用证据证明石某某的事实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2019年10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采纳了再审申请书的主张,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指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院指令再审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各执一词。2020年12月4日,法院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方争议非常激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中国三冶公司是否和石某某有分包关系;二是首钢京唐公司是否将诉争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中国三冶公司。2021年9月15日,法院判决:中国三冶公司向石某某支付诉争工程款及利息;首钢京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中国三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仍然坚持石某某和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22年11月1日,终审判决驳回中国三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十五年前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再审能获得胜诉,最关键的一步是再审申请获得了高院的支持。李宗霖律师认为,再审申请:一是要紧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各项的规定,阐述再审理由和法律依据;二是要将证据分类列明,用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三是再审申请不必带情绪色彩,客观地陈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李宗霖律师也建议,无论是打工还是承包工程,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观念,在遇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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