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扬子江药业旗下蓝芩品牌宣布艺人王一博出任全球品牌代言人,代言范围限定为食品类喉糖。随后,有网友指出“蓝芩喉糖”产品配料表中不含“蓝芩”相关成分,“王一博新代言疑似涉嫌虚假宣传”话题登上热搜,事件持续发酵。 9月14日,蓝芩品牌方发布声明称,“蓝芩”系扬子江药业集团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所用成分均列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符合食品法规要求。 争议的核心在于:消费者因“蓝芩口服液”而熟悉“蓝芩”二字,容易将“蓝芩喉糖”理解为药品的“喉糖版”,但该产品实际配料中并不含板蓝根与黄芩——二者正是“蓝芩”一词的通常所指。 围绕此次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泗苹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从商标合规与广告合规的角度进行了专业解读。
01 律师解读:商标合规与广告合规是两回事 针对“蓝芩喉糖”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杨泗苹律师表示,由于扬子江药业对“蓝芩”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蓝芩”并非一种单味中草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可能性暂时不高。但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宣传行为当然合规——如果营销中通过话术、代言等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喉糖具有药品功效,仍可能触发其他合规风险。 杨泗苹律师进一步指出,消费者因“蓝芩口服液”而熟悉这一药品名称,容易误认为“蓝芩喉糖”也具有同样的药品功效。尤其在明星代言放大品牌曝光度后,如何在营销中清晰区分商标与商品成分,既是营销问题,也是合规问题。 02 商标“带有欺骗性”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杨泗苹律师表示,若商标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功效产生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的情形,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少了这道防火墙,触发广告法虚假宣传规制的风险或将增大。 03 药品成分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药品成分本身究竟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对此,杨泗苹律师解答称,关键在于其与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容易导致误认。如果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成分、功效产生误认,则不允许注册;若注册在与该成分名称不相关的商品上,不会导致误认,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杨泗苹律师表示,过去用药品成分注册商标并不罕见,田七牙膏、草珊瑚牙膏、金银花花露水,都是消费者熟知的例子。不过这一空间正在被压缩,未来企业用药品成分在关联商品上注册商标将面临极高的驳回风险。新《商标法》即将于2027年1月1日实施,今后相关部门对用产品成分注册商标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此次事件引发的讨论,反映了公众对商标合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企业在品牌营销中,应当审慎区分商标标识与商品成分的界限,避免因宣传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关于杨泗苹律师 杨泗苹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和知识产权法硕士学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国际商标协会(INTA)通讯委员会中国区联合主席(2024-2025)、国际商标协会(INTA)首届全球通讯记者、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商标委员会委员。 杨泗苹律师在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领域深耕20年。她的业务涵盖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包括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诉讼及新兴的AIGC法律风险治理等领域。杨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和保护战略、品牌保值增值策略、商标许可和收购、全方位和多渠道保护企业商标权等非诉和诉讼争议解决专业服务。 杨律师带领团队为众多中外知名企业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的商标资产提供注册和维护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其商标体系,通过行政打击、海关保护、律师函、平台投诉、民事诉讼等多渠道全面布局,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为客户品牌在中国的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曾经和正在服务的部分客户:雀巢公司、惠氏公司、玛氏公司、金佰利、水星家纺、菲律宾生力啤酒集团、贵州百灵集团、中国最大民营出版公司磨铁文化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栩栩华生媒体集团、天津卷宗、美国NORTHSIDE、菲律宾萤火虫电气照明公司、中国正骨名医双桥老太太“罗有明”品牌等,累计处理数以万计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杨泗苹律师在《The Trademark Lawyer》《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国际商标协会(INTA)官网等平台发表了《审视你的工具箱——在中国制止商标抢注的策略》《历时16载,惠氏在中国成功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矛和盾——中国的商标撤销制度》《如何在中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如何在中国保护广告语商标》等专业论文二十余篇。
©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8018264号-1